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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changjinlai 2021/6/11 文件大小:6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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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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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 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
为规范高速公路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 地资源,方便施工,保护沿线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云南省林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高速公路工 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临时用地的原则
(一)临时用地由各县、市 (区)协调指挥部会同国土、 林业部门负责根据高速公路工程在本辖区内的工程设计临 时用地的总数量,按各施工单位申报的临时用地计划及时、 分批次地提供。
(二)临时用地应遵循“谁使用谁负责办理手续及恢复 和移交工作”的原则。施工单位(承包人)作为临时用地使 用方,需向国土、林业等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并负 责恢复已使用的耕地和林地以及向县级协调指挥部办理移 交工作。
(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使用临时用地。
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施工现场的地质变化等实际情况,对 临时用地的地点、土地类别、用途等,按工程需要作适当的 调整。对取土区临时用地,施工单位必须先进行勘测、 实验, 获得真实、准确的地质数据,防止取而不能用,用而不能全 用,造成浪费临时用地。
(四)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在使用临时用地时要做到尽可 能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可以利用荒山的,不占用耕地;可 利用劣地的,不占用好地。在临时用地使用过程中,切实做 好水土保持方案,防止水土流失。
(五)严禁临时用地单位与被用地单位或个人私下处理 临时用地,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六)临时用地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支付:包括临时用地 青苗补偿费、土地损失费、复垦保证金及国土、林地(占用 林地的)审批的相关规费等费用。
二、临时用地的报批程序
(一)临时用地范围,临时用地指施工驻点、施工便道、 拌合场、预制场、取、弃土场等。
(二)临时用地的报批程序
1、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需要在进行选址、勘测后,将临时 用地平面图(需核准名称)标注在用地及拆迁用地图上,同 时将临时用地的用途、位置、数量、土地类别、土地所属乡 (镇)、村、组等填写《长韶娄高速公路临时用地申报表》 (附件2) o经乡(镇)和县、市(区)协调指挥部确认, 由监理处、工作站、公司协调部和分管协调的领导签字同意 后,持申报表返回县、市(区)协调指挥部申请办理临时用 地等手续。
2、施工单位申请临时用地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后,施工单 位需与县市(区)协调指挥部正式签订使用临时用地的协议, 并按照协议的要求支付使用临时用地的费用,对被用地单位 和农户就青苗、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
3、占用耕地作为临时用地的,施工单位还需向业主报送 临时使用耕地复垦承诺函,并提供临时使用耕地复垦方案
(包括可行的耕作层土壤剥离收集管理方案),复垦方案要 同时报所辖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认可,并按规定交纳 复垦保证金。
4、施工单位完成临时占用耕地的复垦工作后,需经县市 (区)协调指挥部会同国土部门按经国土管理部门审批认可 的复垦方案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凭县市(区)协调指挥部及 国土部门同意验收合格的证明退还复垦保证金。若施工单位
临时使用的耕地复垦后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