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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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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竞业限制协议
甲方(单位):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员工):
住所地:
身份证号:
乙方属于甲方的重要人员,有获取和使用甲方核心、重要商业秘密的机会,为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一、定义
1.竞业限制:指用人单位有条件地要求劳动者离职后不能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自己存在竞争的业务,具体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2.甲方公司:包括甲方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子公司、办事处和关联单位。
3.乙方关联人: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近亲属,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4.竞争性业务:与甲方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从事的服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业务:。
5.竞争性单位:与甲方公司生产、经营、从事类似产品或提供类似服务的或对甲方公司业务构成现实或潜在竞争的个人或组织。
6.竞业行为:自己或与其它个人或组织合作,直接或间接的从事竞争性业务;或为竞争性单位提供服务或劳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任竞争性单位的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管理人员或一般职员、代理人、顾问等。
下列行为之一均将视为竞业行为:
(1)从竞争性单位直接或间接获得好处、获得财产性利益、领取任何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以薪酬、报酬、劳务费用、分红等任何名义),或获得旅游、实物、购物卡、消费、报销等好处,无正当理由的;
(2)在竞争性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
(3)乙方关联人从竞争性单位处领取任何报酬(包括但不限于以薪酬、报酬、劳务费用、分红、报销、服务费用、购买等任何名义)或获得旅游、实物、购物卡、消费卡、报销等好处,而乙方不能提供合理说明的。
二、竞业限制
1.员工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间内,乙方在中国大陆不得有竞业行为。
2.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自乙方离职之日起24个月。甲方在乙方离职之日前(含当日),也可书面通知乙方缩短或取消竞业限制义务。
3.竞业限制补偿(每月):乙方离职前12个月内的月平均工资的30 %。
(1)月平均工资:以乙方实发工资收入为准,与股权激励相关的分红、期权、股权等不计算在内。
(2)发放时间:按月发放,最晚不超过当月日。
4.特别要求:
(1)如甲方提出要求,则乙方应在一周内通过电子邮件或其它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当下的工作单位与工作情况。
(2)乙方如新入职、变化工作单位、自己创业等,应在一周内主动通过电子邮件或其
它书面形式向甲方说明当下的工作单位与工作情况。
5.特别说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通知乙方暂停支付给乙方竞业限制补偿:
(1)乙方从事竞业行为时;
(2)乙方未按本协议要求说明当下工作情况时;
(3)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时。
此种情形下,乙方仍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在上述情形消失或乙方证明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后,甲方应继续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
三、违约责任
1.乙方离职后,未履行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标准为: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月标准×双方约定的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间的月份数× 10 倍。
2.乙方应将甲方在离职后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全部返还给甲方。
3.如甲方要求乙方改正违反竞业限制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