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1
文档名称:

广州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docx

格式:docx   大小:19KB   页数:21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广州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docx

上传人:2072510724 2021/6/12 文件大小:19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广州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
( 2017 年 3 月 29 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 年 6 月 2 日广东省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保障道路交
通有序、安全和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
托车的通行、生产、销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和
摩托车管理工作,建立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综合管理工作机
制。
公安机关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经营性道路
运输行为的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专业批发市场货物配
送车的相关管理制度。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生
产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销售的监督
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国土规划、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发展改革、来穗人员服务、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规定。
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提供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购买、驾
驶技能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做好本区域内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
行政管理部门在本居住区内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做好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扩大和优化公共交
通网络,指导区人民政府推广使用社区便民交通工具,完善
短途公共交通接驳系统。
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质量技术监督、
工商、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从事拼装、非法加装和改
装以及非法生产、销售非机动车和摩托车、利用非机动车和
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等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身份信息
和相关处罚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个人或
者企业信用档案。利用非机动车和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货运
输违法行为的行为人身份信息、车辆信息和相关处罚信息还
应当纳入本市交通管理、人口管理等信息系统。
前款规定的行为人为非本市户籍人员的,其身份信息和
相关处罚信息应当送交市来穗人员服务行政管理部门,作为
本市来穗人员积分管理制度中积分扣减的审核内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报刊、广
播、 电视、 网络等媒体, 宣传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的法律、
法规,提高公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本规定纳入法治宣传教育活
动的内容。
第二章 道路通行管理
第八条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
道路上,自行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向左一点五米的范围内
行驶,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车行道右侧边缘线
向左二点二米的范围内行驶。
(二)不得驶入机动车道,但法定可以借道行驶的情况
除外。
(三)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内环路、过江
隧道以及其他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四)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
行横道的,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
横过道路的,应当避让。
(五)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有转向灯的开启转
向灯;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六)不得实施其他影响安全行驶的行为。
(七)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其他通行规定。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车辆、滑行工具上道
路行驶:
(一)拼装、非法加装和改装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
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和摩托车;
(二)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但持有
本市临时通行标识的除外;
(三)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但特定时间在划定
区域过境通行的除外;
(四)畜力车;
(五)电动独轮车、电动平衡车以及其他滑行工具;
(六)本市禁止上道路行驶的其他车辆、滑行工具。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临时通行标识的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项规定的通行时
间和区域由市公安机关提前十五日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行政区域内以
及白云区、黄埔区行政街辖区内禁止人力三轮车上道路行
驶,但市政、环卫等单位作业需要和专业批发市场范围内运
输、配送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