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省级补贴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目的]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
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促进生态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 2016〕35
号)精神,推动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有序健康发展,规范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省级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 金”)管理,提高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省级补贴资金使 用效益,根据《海南省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琼
财建〔2016〕499号),结合《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 规划》,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职责分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做 好资金管理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申报、审核 工作,会同省财政厅下达补贴资金支由计划。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补 贴资金的经费预算安排,按程序拨付资金,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对补 贴资金进行监督。
第三条[资金来源]省级补贴资金从省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资 金中安排。
第二章补贴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补贴范围及要求]补贴范围为,一是对外运营并接入 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的充电设施,二是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 息平台。同时申请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还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充电基础设施的运营企业符合《海南省充电基础设施建
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所提的资质要求;
(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必须符合国家 和本省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三)按国家和本省相关要求能实现充换电数据共享,并需接 入省级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达到充电基础设施互通互 联;
(四)充电基础设施电能可计量,位置可查询,充电状态可监
亶;
(五)充电基础设施必须在海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
(六)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具备银联卡、交通卡等第三方支 付功能,可实现刷卡或扫码等便捷支付方式;
(七)企业充电数据采集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范要求,需对充
电和运营数据采集和存储,并且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 5年。
第三章补贴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补贴方式和标准]
(一)对外运营并接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的充电设施,
运营阶段按充电电量,给予运营度电补贴,暂定补贴期限为 5年。补
;每个充电桩(站)补贴上限,按照安装额
定功率为基数,每千瓦补贴不超过 200元/年。按属地原则,补贴费
用由省、市(县)各承担 50%
(二)对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投资和运营给予补贴。对 2016年至2020年省级平台设备投资及 APP应用平台等相关研发费
用,给予30%才政资金补贴,补贴上限不超过 500万元。对省级平台 运营涉及的公共网络租赁等公共服务费用,给予财政资金补贴,每 年补贴上限不超过100万元。补贴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研发费用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要求进行确认。
第六条[接入要求]充电基础设施在项目竣工时, 应同步将基 本数据接入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 自基本数据接入日的次月,
具备获得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资质。
第四章 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七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申请]申请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的单位应按要求填写 《海南省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申请表》,该申请表可在省级充电 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网站上下载。
(二)[材料]充电基础设施企业(或项目法人单位)在项目建 成投产后,将《海南省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 交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申请表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海南充电基础设施完成基本情况表;
.设备合同,设备发票(复印件)。如是外文合同、发票,需 附有中文译件;
.电费凭证或经过检测核准的发电量证明;
.项目备案文件;
.充电基础设施基本数据自愿按省级平台要求接入的承诺函;
.企业法人(项目法人)营运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复印
件,并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项目验收合格证明;
.充电基础设施站点形象照片。
(三)[初审]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每季度申报一次。充电基 础设施运营补贴在次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前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级充 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管理机构。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管理机 构要在
10个工作日汇总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材料, 并将汇总的材
料和由具的补贴初审意见,按属地原则报送当地市(县)充电基础 设施建设牵头主管部门,抄送市(县)财政部门。市(县)充电基 础设施建设牵头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次季度第二个月前完成审 核工作,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抄送省财政厅。
(四)[拨付]省发展改革委将核查通过的项目名称、充电基础 设施建设情况和补贴资金等情况在省级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平台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