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2年注册税务师-税一-叶青最后语音串讲-中华
概述
◆总体要求
◆课程要点提示(从题型角度)
◆回答学员问题
◆总体要求
一、时间要求
: 上午9:00-11:30
:从前向后,先易后难。
(建议40分钟内完成; 1分钟/题)
多项选择题30题(建议45分钟内完成; )
【9:00-10:20完成多选题】
计算题2题(建议20分钟内完成; 10分钟/题)
综合题1题(建议15-20分钟内完成)
,熟悉考试氛围。
二、内容要求
~3遍
~3遍(综合题)
◆课程要点提示
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
单项选择题每年基本上是6-7道题,多项选择题每年基本上是6-7道题,第一章会出15道题左右的小题目,本章的考试分数是20-25分。
第一节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从立法层次上划分,则包括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立法制定的税收法律,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或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由有关政府部门及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规章等。
税法的特点:
,税法属于制定法。
,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
,税法具有综合性。
二、税法原则
(一)税法的基本原则(4个)
(1)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超越法律规定的课税是违法和无效的。
(2)功能: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3)具体原则: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依法稽征。
(1)含义: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
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2)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与经济上的税收公平
经济上的税法公平往往是作为一种经济理论提出来的,可以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但是对政府与纳税人尚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纳税人既可以要求实体利益上的税收公平,也可以要求程序上的税收公平。
(1)含义:依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2)意义: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6个)
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高的税法高于效力低的税法。
关系:法律>法规>规章
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效力
(1)税法的生效
(2)税法的失效
(二)税法的解释
种类
解释主体
法律效力
其他
立法解释
三部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作出的税务解释
可作判案依据
属于事后解释
司法解释
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联合解释,作出的税务刑事案件或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解释或规定
有法的效力
——可作判案依据
司法解释在我国,仅限于税收犯罪范围
行政解释
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不具备与被解释的税法同等的法律效力
——原则上不作判案依据
执行中有普遍约束力
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注意书上的举例)
(三)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第二节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特点——4点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第三节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一、税收实体法
涉及实体法的六个要素,分别是: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纳税期限。
(一)纳税人:
: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