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从理论上说,中国传统社会的“法”、“法治”与我们今天所说的“法”、“法治”是完全不同的概念。“礼治”与“法治”之争在历史上也有特定的内容。传统“礼治”中, 有着许多今日“法治”建设可以借鉴的优秀成分; 传统“礼治”中却有着许多今日“法治”建设必须摈弃的内容。正历史上“礼治”、“法治”之概念, 明今日“法治”、“传统”与“法治”本质之区别, 在现实“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一、中国传统法律的特色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最大特色就是法以礼为灵魂, 若失去了礼的指导,法不但失去了存在的价值,而且还会成为危害天下的“虐法”。这种以礼为原则的法律体系是被后人称为至圣先师的孔子总结了西周“礼治”经验后于 2500 年前创建的,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 强调法律的从属地位。古人所言的“法”或“律”一般专指刑罚。而礼的内容要比法丰富得多。就内容而言,礼多指人情、人伦、道德及善良风俗。套用现代法律术语, 可以说礼具有****惯法的某些特征。实施礼的手段也比法更为缓和,礼的实施主要依靠耐心细致的教化,以理而不是以力服人。孔子将法与礼所能达到的不同社会治理效果作了比较:“导之以政, 齐之以刑, 民免而无耻; 导之以德, 齐之以礼, 有耻且格”。由此看来, 以理(礼) 服第人的“王道”显然要优于以力(法) 制人的“霸道”。以礼服人, 不仅可以制止猛然, 而且可以培养人们的知耻向善之心, 这就是“有耻且格”。以法制人, 可以制止犯罪, 但在其制止犯罪的同时却也产生副作用和消极影响, 它使人们只有畏惧而无羞耻之心;即“免而无耻”。鉴于此,孔子强调法律必须纳入“礼治”的体系中,不可“独任”。否则“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第二, 强调人情是法律的核心,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礼治”中所言的人情,即“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 男女有别”。由人情而派生出中国传统的人伦道德-- 忠、孝、节、义。孔子认为依附于“礼治”的法律只有维护忠、孝、节、义, 才具有惩恶扬善的功效。当人情、道德与法律相抵牾时,永恒的人情、道德是不可改变的,可变的只是法律。《论语?子路》中记载了这样一件事:有一人的父亲偷了别人的羊,这个人不顾父子之情与孝道, 出面作证, 被当时的人誉为“直”, 即公正无私。孔子听后, 不以为然, 他反驳道:“父为子隐, 子为你隐, 直在其中矣”。可见孔子并不像西方的哲人那样将法律视为公正, 而是将公正寓于了永恒的人情之中。只有与人情、道德相一致时, 法律才有公正性可言。正是基于这一认识, 孔子才敢断言自己的学生公治长“虽有缧绁之中, 非其罪也”。并将自己的女儿嫁给了公冶长。呆板地遵循法律, 在孔子看来只会使官吏变得刻薄, 百姓逐渐诡诈。他赞赏子路为人信诚, 百姓爱其感化而第 68 ,淳朴无欺,以致公堂之上“片言可以折狱”。善良的人情、高尚的道德是法律能有益于社会治理的前提条件。第三, 强调执法的目的在于消除法律。与西方哲人追求的“法治国”不同, 孔子追求的是“礼治国”。礼治国有两个显著的标志, 一是“胜残去杀”, 消除了暴力的统治方式——法律。社会治理依重教育。二是将社会的和谐——而不是公正——放在首位, 以达到礼让“无讼”的境地。成书于汉代的《礼记》托孔子之言描绘了“礼治国”也就是“大同之世”的诱人情景: “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 是谓大同。”其中体现了孔子的理想与追求。孔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