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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合同的内容控制一.docx

上传人:百里登峰 2021/6/16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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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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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合同的内容控制一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以对保险约款违反任意性规范的特别控制为中心
摘要]针对保险人利用格式条款规避保险法上的任意性规范,从而作出不利于投保人的约定 之行为,多数国家在保险立法上采用了一特别条款予以规制, 从而成为保险立法上的保险合
同之内容控制机制之一。我国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次修订工作时,修法者 应充分正视该控制条款之正当性及规范性质与功能, 确立对保险约款违反任意性规范之内容
控制原则,以保护广大保险消费者之权益。
关键词]保险法保险合同特别条款任意性规范内容控制
一、问题之提出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 合同条款由保险人单方拟订, 投保人并无参与其中表
达自己意志的机会,从而为保险人排斥任意性规范、 拟订不利于投保人条款的行为提供了合
法的机会。现实中,往往会出现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事先拟订减免自己责任、 加重对方责任、
排除对方权利之条款的情况,也即人们常说的 霸王条款”。保险合同中的 霸王条款”如违背
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原则上归于无效,已无疑义。
但排斥或变更任意性规范, 会导致何种法律后果?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
称〈〈保险法》)尚无明确规定。考察国外保险立法,对保险人这一行为都设有一特别条款予 以控制。如〈〈德国保险契约法》 第一节之1 5 a条规定:违反••…条致不利于要保人的约定, 保险人不可以主张。”〈〈意大利民法典》第1 9 3 2条规定: 第••…条的规定,如果不是更
有利于被保险人,则不得违反。 ”〈〈澳门商法典》 保险合同编”第9 6 4条规定: 除法律另
有规定外,本编之规定不得变更,但有利于被保险人者除外。 ”上述各国和地区保险法之规
定,学理上称之为 保险法上特别控制条款 ”,其意旨在于 对保险合同中违反保险法上之任 意性规范的约款予以内容控制 ”。①那么,该特别控制条款的性质是什么?其合理存在的法 源及法理基础是什么?功能又是什么?
各国和地区之立法规定是否完全妥当?我国保险立法应当持何种态度?凡此种种, 不一而足。
笔者拟对这些问题逐一予以探究, 以期对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 〈〈保险法》的第二次修订有所
裨益。
二、保险法上特别控制条款之规范性质: 禁止性的效力规范私法上的规范依其适用而言, 可
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强行性规范依其内容又可分为强制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 所
谓强制性规范,即法律要求行为人负担某种作为义务, 而禁止性规范乃法律要求行为人履行
一定的不作为义务。进而言之,依据禁止性规范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 可将禁止性规范区分
为取缔规范与效力规范:违反前者,法律行为仍为有效;违反后者,法律行为无效。两者的 区分标准,学者认为应综合法规的意旨, 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