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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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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论文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摘 要:随着世界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各国在经 济上相互依赖的程度日益加深。我国积极利用全球化这一趋 势,大力发展对外贸易。然而一部分企业在处理国际货物买 卖合同的合同形式纠纷时,对法律适用感到无所适从,主要 是因为我国在签署《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时对合 同形式所做的保留与新的统一《合同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 定不一致所引起的,就此一系列问题作一阐述,以供商榷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形式;保留;联合国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以下简称《公约》)
对合同订立的形式采取“不要式”原则。公约第 11条规定:
“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 任何其他条件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 法证明。”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在签署《公约》时对该条 款作了保留。但是 1999年颁布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放弃了以前必须 是书面形式的规定,采取了不要式原则或形式自由原则。由 于《合同法》适用于国内、涉外合同,因此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也可以采用书面之外形式订立,于是产生了如下几个问 题:
1我国在《公约》中所作的保留与《合同法》关于合同 形式的规定有无冲突?
这里所指的冲突是指与条约所引起的国际法上的义务 是否矛盾,要搞清我国政府对《公约》所作的保留与《合同 法》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是否冲突,首先要明确我国政府所 作保留的性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2条第1款d项将
条约的保留定义为“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 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托辞或名称为其目的在摒除 (exclude)或更改(modify)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 法律效果。”这一定义明确地阐明:条约保留的效果是排除 或修改保留国对有关条款的义务,即保留是排除一项条约义 务而不是承担一项条约义务
从实质上讲,保留所具有的排除意义就是“限制了保留 国应承担的整个条约义务的范围,而同时相应增大了保留国 的权利范围”
明确了保留的性质,就容易理解《合同法》关于合同形 式的规定并不与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相矛盾。因为在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的形式要求方面,我国只是排除了承认非书面缔 结的合同为形式上有效成立的义务,却没有承担非书面合同 为形式上无效的义务。所以当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缔结如能 以非书面的方式证明,我国法院就应当依据《合同法》承认 其在形式上为有效成立
2非书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
《公约》适用的原则是“对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来说,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公约》自动适用,对口头形式作出 保留的除外。”据此,口头合同很明显不适用《公约》,但 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