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过程中的差错、舞弊和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以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江南**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要按照对外投资业务的业务流程,对公司对外投资预算、对外投资计划、对外投资取得、对外投资保管、对外投资处置和对外投资帐务处理、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等方面实施控制。对于对外投资各环节中的不相容职务分离、授权批准、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对外投资执行、对外投资处置以及监督检查等作为关键控制点,加以重点控制。
第四条 对外投资中不相容需要分离的岗位至少包括:
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编制人员与评估人员分离;
对外投资业务的执行人员与决策人员分离;
投资业务操作人员与投资业务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有价证券的保管人员与从事投资业务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有价证券的保管人员、保管人员不能同时负责有价证券的盘点工作;
股利或利息的经办人员与从事投资业务会计记录人员分离;
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人员与执行人员分离;
投资业务的全过程不由同一个部门或一人办理。
第五条 岗位轮换
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六条 业务归口办理
公司各类对外投资(包括长期投资、短期投资,证券投资、股权投资等)都归口总部财务部办理。
未经授权,其他部门不得办理对外投资业务。
第七条 授权审批
(一)授权方式
公司对董事会的授权由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长
(1)根据董事会决议或授权,签署批准投资方案、投资协议;
(2)董事会闭会期间,在授权范围内投资决策。
总经理
在授权范围内批准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
(1)投资项目合同到期,公司除延续投资外,公司须及时进行清算、到期收回或出售、转让,公司延续投资的审批按“投资审批”规定的权限办理;
(2)未到期的投资项目提前处置,在处置前按原决定投资的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提前处置。
(1)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损失确认事项:
单项投资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年度累计投资损失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2)董事会审批的投资损失确认事项:
除需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损失确认事项外,投资损失确认事项,都由董事会审批确认;
需由股东大会审批的投资损失确认事项在送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董事会审议确认。
(三)审批方式
股东大会批准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批准,董事长根据决议签批;
董事会批准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批准、董事长根据决议签批;
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根据董事会授权直接签批;
总经理根据总经理会议规则,由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或根据授权直接签批;
财务总监根据授权签批。
(四)批准和越权批准处理
审批人根据对外投资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意见办理对外投资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对外投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并应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一级授权部门报告。
(五)责任追究
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公司将处以罚款、降职、停职、开除等内部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保留依据相关法律追究责任的权力。
第八条 对外投资预算
公司根据发展战略目标和公司的投资能力编制投资预算,投资预算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预算应对投资规模、结构和资金作出合理安排。
公司对外投资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公司对外投资预算的编制、审批和调整,按公司《**公司预算控制制度》执行。
第九条 对外投资的计划、取得、保管和处置
(一)短期投资和长期证券投资控制
公司的投资计划(包括长短期证券投资、期货、期权等衍生产品投资、委托理财及信托产品投资)必须以经过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批的文件作为执行指令。公司应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证券投资行为。选择证券经纪人时,应以对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公司应与证券经纪人签订明确的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经纪人为公司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