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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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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zgs35866 2016/6/1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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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政府信息公开市水利局当前位置:上级文件>> 正文索取号: DA01901060120080300 1 内容分类:上级文件发布文号:皖水质[2001]479 号发文日期: 2008-03-07 安徽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加强对我省各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站的规划和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水平,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徽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归口管理工作,常设办事机构为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各级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站应在同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业务指导下,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的检测工作。第三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组织机构健全,检测手段完备, 岗位职责分明, 管理制度完善, 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提高质量检测人员的素质, 确保质量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正性。第四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水利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第二章检测单位和人员第五条我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为两类: 综合检测站和专项检测站。综合检测站按两级设置: 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站和市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站。特殊专业的质量检测可由具备条件的单位建立专项检测站。没有取得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其他实验室不得对外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第六条水利工程质量综合检测站实行资质等级管理, 共设两个等级,每个等级的资质标准见附表。专项检测站的资质不分等级,其人员、设备的配置应与所承担的业务相适应。各级各类资质证书均由水利厅组织审查、批准和颁发。资质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每两年复查一次。第七条各级各类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依据《水利水电工程与产品的安全、质量检验测试机构管理办法》(水利部水科教[1994]171 号) 的有关规定设立, 通过省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认证并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方可承担批准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第八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 二、具有与检测业务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工程实践经验和检验测试能力并熟悉国家、水利行业的相关技术标准; 三、具有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证”岗位证书。岗位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期满需进行考核、换证。第九条检测人员的专业配置应与所承担的检测任务相适应。检测报告的审核人应由从事相关专业工作 5 年以上并具备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审定人应由技术负责人(或副总工程师以上人员) 担任。第十条应制定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明确各级人员的岗位责任和技术责任。第三章检测工作第十一条各级各类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站应配备与所承担的检测任务相适应的测试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进行定期的计量检定或自检, 编制自检方法及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作好率定、使用和维修记录,施行“色标”管理,并建立相应的仪器、设备档案。第十二条应及时收集和更新检测项目所需的各类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检测规程,对于标准、规范中没有明确检测实施细则的项目, 必须编制详细的检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站在对受检工程的检测过程中, 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及规程进行, 认真做好各种记录。所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实事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