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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合同-平安保险合同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章保险合同构成
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 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 健康告知书吸其它约定书共同构成。
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
第二条 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 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 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 险人参加本保险
第三条 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三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 受意外伤害在一白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 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在 一白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 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如果自遭受 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白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白八十
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 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 遭受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 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 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 止。
第四章除外责任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 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故意自伤 身体;
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洒后驾驶机动车;
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
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战争、军事行为及动乱;
核辐射、核污染;
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注射;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彳丁为;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
第五章保险金额
第八条 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
第K章保险期限
第九条 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确定,不足一 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 签发保险单的次H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妥毕业高校手续之 日的二十四时止。
第七章保险费
第十条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无论被保险人学制 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病身故,投保 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 公司,否则由于通知迟缓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等项 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 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 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