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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标准化养殖等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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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标准化养殖等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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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标准化养殖等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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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牧标准化养殖等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畜牧标准化养殖项目中央预算内投 资专项管理,管好用好工程建设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及时 发挥投资效益,依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管理办 法》、《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 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奶牛 标准化规模养殖场、肉牛肉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和血吸虫病 农业综合治理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发展改 革部门、农(牧)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国家 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做好规划和投资衔接平衡,会同农业部 提出年度投资规模及各省投资安排意见,联合下达年度投资 计划,并负责建设管理的综合监督。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 级农(牧)业部门做好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和投资计划申报 工作,分解下达投资,加强项目监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会 同同级农(牧)业部门做好本地区项目组织申报、日常监督 管理工作。各级农(牧)业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单位编制实施 方案和实施项目,加强业务指导。
第四条 畜牧标准化养殖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安排
遵循符合规划、程序完备、进度可控、试点示范、监管有效 的原则。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国 家相关政策和规划要求,项目前期工作须经地方有关部门批 准。年度投资须在批准的建设工期内完成,项目实施进展情 况可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项目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 模块)按月调度。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 及专项规划,根据各省上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当年投 资规模,于每年年初确定各省投资切块规模,并下达正式的 投资申报通知。
第六条根据申报通知和中央投资规模,省级发展改革部 门会同省级农(牧)业部门,提出当年项目总体安排方案, 省级农(牧)业部门组织县(市、区)有关方面及时开展年 度项目各项前期工作,指导项目县编制县级项目实施方案。
第七条县级项目实施方案是省级部门上报资金申请报 告的重要依据。县级项目实施方案要明确项目的建设地点、 内容和任务量等,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并在当地媒体对纳入 实施方案的项目进行公示。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有关要 求及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填报国家项目储备库,动态调整项目 基本情况、前期工作编报审批、计划申报等信息。
第三章投资计划管理
第八条 使用重要预算内投资的畜牧标准化养殖项目实 行审批制。项目实施方案由省级农(牧)业主管部门提出审
查意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对小而散、切块下达 的项目,各地可根据简政放权要求,将项目实施方案审查、 审批工作下放到市、县级。
第九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农(牧)业部门, 更加中央投资切块规模,以及各县(市、区)前期工作和项 目实施方案的审批情况,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按时向国家发展 改革委、农业部报送投资申请文件。投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 分县建设任务、资金需求、上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及国家 有关部门提出的具体要求落实情况等。
第十条每年5月底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农业部将 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等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全部切 块下达到地方。各地收到中央投资计划后,于20个工作日 内分解下达投资计划,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