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重庆三峡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 Admin 点击: 886 更新: 2010/5/14 10:38:55] 三峡学院教〔 2010 〕 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选修课的教学与管理,不断提高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 2007 〕 1号)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 2007 〕 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近年来公共选修课开设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共选修课是学校根据培养目标要求,为全校学生开设的跨院(系)、跨专业选修课程。公共选修课按其学科性质分为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经济与管理、艺术体育、其他等 5大类。第二章设置原则第三条公共选修课面向全校学生开放,供学生自由选修,其设置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基本性原则:有利于学生了解各学科最基本的知识领域和思维方法; (二)综合性原则:有利于加强学生的人文素质、创新能力,促进不同学科的交叉渗透; (三)普适性原则:面向全体学生,以不须预先修****系统性相关知识为前提; (四)时代性原则:有利于引导学生了解学科前沿和新成果、新趋势、新信息。第四条公共选修课的教学内容应重在拓展学生的知识面,优化知识结构, 提高能力与素质。公共选修课不应与必修课重复或雷同,应形成对必修课的补充, 应具有宽、浅、新、精、趣、综合等特点。第三章申报与审核第五条申报开设公共选修课的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教师系列的教师必须具备讲师及以上职称;非教师系列的教师开设公共选修课原则上必须具备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学位并已获得中级职称。未具备以上条件但有专长者,须由两位副高以上同行专家推荐。(二)开课教师对拟开设课程应有较深入的研究,有一定的学术成果,或者已编写拟开课程的教材或讲义,或者已出版相关专著。第六条公共选修课每学期申报一次。各单位应按教务处下达的通知要求组织教师积极申报,并填写《重庆三峡学院公共选修课新开课申请表》(附教学大纲、备选教材或讲义等),经所在院(系)审核,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批;机关行政人员经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第七条同一公共选修课由多人共同申报的,需确定一名课程负责人,参与授课人员必须具备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授课人员如有调整,须经教务处审核批准。第八条每门公共选修课的最低学分为 学分,一般为 1~ 2学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 2学分。第九条符合开课资格的教师原则上每学期只允许申报 1门公共选修课;如课程成熟且教学质量高,开课教师教有余力,经教务处审批,可允许最多开设 2 门公共选修课。第十条开设公共选修课须有正式出版的教材,如没有可暂用自编教材或讲义,但必须涵盖一个学期的教学内容,并须提供 2位专家的鉴定意见。第十一条公共选修课选课人数自然科学类课程不得低于 30人,其他课程不得低于 50人。连续四学期未达到开课人数标准的公共选修课,给予停开。第四章选课第十二条教务处编制选课指南,在每学期 14周左右公布下学期公共选修课开课计划,并通过教务处网络发布相关课程资料,增进学生对拟开设公共选修课的了解。第十三条学生选课前要熟悉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选课要求等。凡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和专业方向限选课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课程,均不得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