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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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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申请书.docx

上传人:fangjinyan2017001 2021/6/19 文件大小:6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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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申请书.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房屋买卖纠纷 )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男
一审被告:李某某,女
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 )济民一终字第某号民
事判决,特向贵院申请抗诉。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 )济民一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依法抗诉。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
定,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一审被告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属认
定事实错误。
申请人与一审被告为姐弟关系, XX 年某月某日二人继承了本案诉争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
续。但在继承该房屋时,一审被告已经于 XX 年某月某日与孙某某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审被告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
产的共有人有三人:申请人、一审被告和孙某某。申请人与一审被告在未经另一共有人孙
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只有经过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
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才有效。原审判决在未查明孙某某对申请人和一审被告
的行为是否追认的情况下,径行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判决认定,办理过户的时间为给付首付款时,属认定事实错误。
首先,一审被告做出的“余款过户、贷款后付清”的意思表示无效。本案诉争房屋有三个 共有人,在没有其他两个共有人的授权,事后也未取得他们追认的情况下,一审被告的意 思表示不能视为是其他两个共有权人的意思表示,一审被告的该意思表示对其他两个共有 人没有约束力。
其次,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过户的时间不明确,未明确约定买卖双方履行义务 的先后顺序。《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第四款约定,“甲方应于结清该房屋相关费用后, 协助乙方办理该房相关的更名手续及房产证。”而该《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款规定,“自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从以上可以 看出,该《房屋买卖合同》对办理过户的时间的约定是矛盾的,约定不明确。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 议的,应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惯确定。本案中,跟据合同条款无法确定过户时间,只 能按交易****惯确定,而房屋买卖的一般交易****惯为付清全部房款后办理过户手续。
综上,该房屋的过户时间应为付清全部房款时,而不是给付首付款时,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