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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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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申请书.doc

上传人:xxj165868 2016/6/2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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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事抗诉申请书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秦嵘,女, 1952 年 11月3日出生, 汉族, 济南市槐荫区印刷厂下岗职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776 号 95 号楼 1-102 室。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776 号 95 号楼 1-102 室, 联系电话: **********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李颖, 1980 年9月5 日出生, 汉族, 山东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临时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776 号 95 号楼 1-102 室。邮寄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776 号95 号楼 1-102 室, 联系电话: ********** 。以上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 陈庆强, 山东明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山东省立医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五纬七路 324 号。邮寄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五纬七路 324 号。联系电话: 87066916/68777114 。法定代表人: 秦成勇,院长。抗诉申请人秦嵘、李颖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省立医院医疗纠纷一案, 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3 年 12月 17日作出的( 2013 ) 济民再字第 8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 项、第(六)项、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一、抗诉请求请求依法提请抗诉,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2011 )槐民再初字第 1 号民事判决书和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 ) 济民再字第 81 号民事判决,并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 二、申请事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五)项:(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3 )济民再字第 81 号民事判决错误的维持了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认定的“死者李守顺于 1998 年3月 7 日入院”这一错误的观点。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所认定的死者李守顺于 1998 年3月7 日入院的观点无任何事实依据,因为根据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的病历记载“申请人的入院时间为 1998 年3月 11 日”,而非 3月7 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入院时间均没有异议, 而一、二审法院却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的入院时间为 199 8年3月17 日的行为存在明显的认定事实不清,所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具体理由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另外, 依据该规定第十五条“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为人民法院应当调取的证据。”本案中, 申请人认为受害人主治大夫若不具有医师资格、必备的病历材料缺失必然会在客观上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