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篇一: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三、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国际经济法1143 郝韵 1120376304
[本章提示]本讲为司法考试重点,年平均2~3分
[本章重点]考察面比较广,重点多。核心为1、买卖双方权利义务2、违约的救济方式 ☆重点 ※混淆点
☆1、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国际经济法1143 郝韵 1120376304
2
国际经济法1143 郝韵 1120376304
☆☆2、要约承诺规则(按国内合同法掌握)
3
国际经济法1143 郝韵 1120376304
4
国际经济法1143 郝韵 1120376304
5
国际经济法1143 郝韵 1120376304
篇二: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012-5-29 11:45 来源:教育网
错】
司考国际法:《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了帮2012年备考司法考试的考生顺利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大家奉上司法考试中的重点知识点和重点法条,希望可以对大家的复习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提供一些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考点:国际支付相关知识
司考国际经济法考点:倾销和损害
司考国际私法考点:冲突规范的类型
一、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1、“国际”买卖:
(1)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当事人如拥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采取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
(2)扩大适用(间接适用)―――非缔约国当事人的合同,但合同的准据法是缔约国如果非缔约国当事人未作法律或公约的选择,公约还可在下面下适用。公约第1条(1)款(B)项规定,对于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营业所所在地国不是缔约国,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大 中 小】【我要纠
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时,公约可以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在这种情况下适用公约,须具备3个条件:A、货物具有国际性,即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在不同国家;B、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所在的国家不是公约缔约国;C、受理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国际私法规则认为该合同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公约》这一规定的目的旨在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但允
许缔约国提出保留。
2、“货物”买卖:技术、服务、劳务贸易不适用;
《公约》不适用于合同中的主要部分是为提供劳务和服务而成立的货物。公约第3条还排除了对提供货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
的合同的适用。依公约的规定,下列两种合同排除适用:
(1)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如补偿贸易。
(2)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如技贸结合。 《公约》的标准是看该合同中的绝大部分义务是销售货物还是提供劳务或服务。如果销售货物是主要的,则应适用《公约》。反之,
则不适用。
提供货物:适用(大型成套设备销售的交钥匙合同) 混合合同:卖方绝大部分义务是提供服务、劳务:不适用(来料
加工)
――如果货物和劳务可以分开,则公约可以只适用于货物部分
3、6种例外(不适用)
① 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个人消费)。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