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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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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城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长治市供热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长治市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保证供热
质量,加强收费管理,促进节能减排,实现和谐供热,根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 发 <城市供热价格
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委
《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
建设部《民用 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 、 《山西省物价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按用热量计价收
费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治地区从事集中供热生产和经营单位(以下简
称供热单位) ,使用集中供热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热用
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长治市及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
局是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中供热的监督管理工
作。
第四条供热单位应具备: (一)有注册的独立
企业法人;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偿还能
力和抗风险能力; (三)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 和安全管理
制度; (四)有经过供热专业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操
作人员; (五)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并设专人管理; (六)
有完善的供热事故抢险预案,并 配备专业的抢险抢修人员;
(七)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金。
第五条 供热单位应向热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质量合
格的供热服务。热用户每年应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力合
同》 (或认证手续) , 明确采暖地点、 当年采暖面积、 采暖 期、
温度标准、采暖费计费方式、缴费标准、交费时间等;明确
供用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热设施的维修范围等。
第六条我市每年供热期为 4 个月,从当年 11 月 15 日至
次年 3 月 15 日,热用户对供热期限与供热单位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第七条供热期间,在房屋(不含无暖气设施的阳台或
与之打通的厅室)保温达标,室内采暖设施不受遮挡,符合
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要求的情况下,住宅室温必 须达到
16℃(含 16 ℃)以上,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热用户与供热
单位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责任连
续停止供热超过 24 小时应当提前 告知热用户,因突发性事
件停止供热的除外。
第八条供热建筑物面积计算方法依据: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2011)和《房产测量规范》 (GB/-2000 ),
特殊层高建筑热费的收费标准按以下方式执行:居民建
筑层高超 米(净高 米) ,非居民建筑层高超高
米(净高 米) , 每超过 米加收总热费的 3%, 不足
米的按 米计收;文化、教育以及保护建筑等公益性设施
加收至 100%为止。
第九条城市供热实行先交费再用热,热价执行省、市价
格主管部门最新核定的热价标准。
第十条符合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新建建筑和完成改造
的既有建筑,经供热单位验收合格后可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方
式收费;暂不具备供热计量收费条件的建筑仍实行按面积计
价方式收费,经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后,可逐步过
渡到按用热量计价方式收费。
第十一条具备以下条件,经供热部门验收合格的用户应
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实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