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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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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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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九号) 《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06 年5月 26 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 2006 年8月1 日起施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 年5月 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创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 保障公民身体健康, 促进城市文明建设,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的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适用本条例。前款规定以外的建制镇的城区, 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州和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环境保护、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 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组织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主体的市容环境卫生多元化投入机制, 重视和扶持科学研究工作, 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施, 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增强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风尚。第五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应当坚持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建设与依法管理相结合,教育、疏导与严格、文明执法相结合。第六条社区、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居民制订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鼓励居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社区。第七条公民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 并有权劝阻、举报破坏市容环境卫生和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人的劳动, 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第八条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由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九条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做到整洁、完好、美观。第十条城市中建筑物的设计风格和色调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应当与周围市容环境相协调。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 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定期进行清洗、粉刷和修饰。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构筑物。城市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窗栏、空调外机、遮阳棚等设施,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 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城市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具体范围, 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 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须经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同意, 并保持周围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