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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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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6/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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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 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20060919( 颁布时间) 20061020( 实施时间)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 64号( 文号) 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场(库)的设置与建设第三章停车场(库)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经 2006 年8月 31 日市人民政府第 16 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以公布, 自 2006 年 10月 20 日起施行。二 00 六年九月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 的建设和管理, 改善停车环境, 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机动车停车场(库) 的设置、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包括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库)、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以及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第四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库) 管理的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 负责对人行道的机动车停放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市政、规划、建设、物价、财政等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 做好机动车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第五条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库), 鼓励单位专用机动车停车场(库)和有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向社会开放的专用机动车停车场(库) 可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按规定收取停放费用。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库)。第二章停车场(库)的设置与建设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库) 设置应当符合机动车停车场(库) 设置规划。机动车停车场(库) 设置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机动车停车场(库) 主管部门、市政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制定。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库) 的设计方案, 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 型建筑等, 应当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建筑物配建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库), 应与建筑物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 型建筑物等未按规定设计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的, 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 确有特殊原因达不到规定建筑面积的, 经市规划部门批准,按照所缺机动车停车泊位数缴纳建设差额资金后,可适当减少机动车停车场(库) 的建筑面积。建设差额资金由财政部门在建筑施工前征收,专项用于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 建设完工后, 应当由规划部门、机动车停车场(库) 主管部门、市政部门、城管执法部门参加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一条已建成的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库), 以及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 型建筑物等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库) 不得改变使用性质或停止使用。第十二条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的设置, 由机动车停车场(库) 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市政、城管执法等部门共同确定。本办法实施前设置的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应当根据本办法重新设置。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变化适时调整。第十三条市区一环路以内区域主要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