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商洛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为切实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全 面完成环境空气质量年度目标任务,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空气质量考核办法 (试行)的通知》(陕
政办发〔2014〕134号)、《商洛市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 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 —2020年)》和年度工作要点的要 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各县(区)、商洛高新区和市直大气 污染防治工作牵头部门。
第二条 考核内容。各县(区)考核空气质量目标和大气 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附件 1、附件2),
商洛高新区和市直牵头部门考核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附件2、
3)。
(一)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按新《环境空气质量》 (GB3095 —2012 )标准要求进行考核。各县区主要考核年 度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即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二氧化 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年均浓度达标情况及环境空 气质量优良天数,数据来源为空气自动监测点位监测数值。
—I (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重点考核产业 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优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城市面源污染 治理、固定源监管、重点时段污染防控、全民共治等六项重 点工作任务。
第三条考核形式。考核按每月调度、半年通报、年度考 核等形式进行。
每月调度:各县(区)、商洛高新区及市直各牵头部门, 每月28日前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当月进展情况,书面 报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根据全市总体工作情况适时开展动 态研判分析。
半年通报:由市大气办对各县(区)、商洛高新区及市 直牵头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及环境空气质量改 善状况,开展半年检查并通报。
年度考核:由市委、市政府组织对各县(区)、商洛高 新区及市直牵头部门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 考核。
第四条 考核组织。考核工作由市委、市政府委托市大气 办组织,采取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责 任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及单项指标考核由牵头部门负责按 照各自考核细则考核汇总, 于次年1月中旬前将考核结果报 市环保局统一汇总。考核结果市环保局核查后,于每年 1月 底前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 第五条 考核评分。年度考核各县(区)采用双百分制评 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均为100分,依据空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及年度实施方案重 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进行考核评分,考核总成绩按百分制 计,其中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得分权重占 60% ,大气污染防治
重点任务得分权重占40% o商洛高新区和市直牵头部门只考
核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95分及以上为优秀,95分
以下至90分为良好,90分以下至80分为合格,80分以下 为不合格。
第六条计分办法
(一)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1、空气质量优良天数: 达到考核要求的计满分, 每差1 天减1分,每超1天加1分。
2、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年均浓度:达到考核要求 计满分,每降1微克/立方米加1分,每超1微克/立方米减 1分。
(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具体考核指 标及分值见附件2、附件3。
第七条结果运用。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 布,接受群众监督,并报组织部门作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 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纳入各县(区)、市 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之中,考核不合格的实行 “一票否决”,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单位。
第八条奖惩措施。对空气质量目标欠账大及未按期报 送月调度情况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作为年度考核 扣分依据;对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的县(区)、部门,市委、 市政府予以表彰;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区)、部门,由 市委市政府全市通报,约谈主要负责人,并在年度目标责任 考核中“一票否决”。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大气办负责解释。
附件:
.县(区)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指标
.市直牵头部门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指标
附件1
县(区)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完成情况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
单项指标名称及目标限值
单项指标 分值
主要污染 物浓度及 空气质量 优良天数 (100 分)
PM io年均浓度达到市、县政府签订目
标责任书工作目标
20
、县政府签订目
标责任书工作目标
10
SO2年均浓度W60微克/立方米
5
NO 2年均浓度0 40微克/立方米
5
CO日均浓度0 4毫克/立方米
5
臭氧(O3)日最大8小时平均值w 160
微克/立方米
5
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市、县政府签
订目标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