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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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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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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200 8年6月20 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8 年 11月 28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0 9年2月10 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18 号公布自 200 9年3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有效救治伤病员, 规范社会急救医疗秩序, 促进社会急救医疗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急救医疗, 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及灾害性、突发性事件伤病员, 在事发现场及转送医疗机构接诊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护。第三条社会急救医疗实行属地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与社会急救医疗行为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社会急救医疗遵循统一指挥调度, 就急、就近实施救护的原则。第五条社会急救医疗事业是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事业, 是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和增长机制, 保障社会急救医疗事业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第六条在社会急救医疗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七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县(区) 卫生行政部门在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急救医疗工作。财政、公安、交通、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消防、食品药品监督、城市管理、供电、电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第二章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建设第八条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建设发展规划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制定并组织实施。第九条南宁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包括: (一)南宁急救医疗中心; (二)急救医疗站; (三)群众性医疗救援组织; (四)接诊医疗机构。第十条南宁急救医疗中心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指挥和调度; (二)制订急救预案和急救医疗管理制度; (三)开展社会急救知识普及、技能培训和急救医疗科研工作; (四)负责社会急救医疗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报告。第十一条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南宁急救医疗中心以及具有急诊综合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可以组建急救医疗站。急救医疗站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本市的设置规划,并按规定配置相应的急救医疗设备和设施。第十二条急救医疗站承担以下职责: (一) 服从南宁急救医疗中心的统一调度, 负责急、危、重伤病员以及灾害性、突发性事件伤病员的现场救护和转送工作; (二)及时反馈社会急救信息; (三)定期组织急救演练; (四)开展急救医疗常识宣传。第十三条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体育场馆、会展场馆、风景旅游区、大型工矿企业、学校及其他容易发生灾害性、突发性事件的单位, 应当建立群众性医疗救援组织, 负责发生在本单位区域内的灾害性、突发性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第十四条接诊医疗机构由市(县) 卫生行政部门在具有综合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中确认,承担接收、救治伤病员的职责。第三章社会急救医疗服务与管理第十五条南宁急救医疗中心在南宁市城市应急联动中心内设立“ 120 ”调度中心,负责受理紧急医疗呼救。紧急医疗呼救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