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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规范行政处罚和社会抚养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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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规范行政处罚和社会抚养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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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苍南县规范行政处罚和社会抚养费
征收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计生办(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正确行使 自由裁量权,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促进行政主体 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公平、公正、公开、文明的执法, 维护人民群众合法的权益。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指导原则
1、 合法性原则。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 准绳,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 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2、 合理性原则。要坚持“同案同处罚”、“同案同征 收”,对违法生育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 法律法规依据要相同,处罚、征收幅度要相近,处罚、 征收数额要相当。
3、 过罚相当原则。要准确领会和把握立法宗旨和 目的,充分考虑相对人违法生育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收入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
4、 处罚、征收与教育并重原则。要坚持处罚、征 收与教育相结合,教育相对人自觉守法。在裁量中既
要体现处罚、征收目的,又要实现社会管理的效果。
二、 适用范围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时适用本规定。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及受其委托的各乡(镇)人 民政府,在行使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 规定。
本通知所称社会抚养费征收自由裁量权,是指县 人口计生部门或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征收社会 抚养费时,结合相对人违法生育事实、情节、个人实 际收入水平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依照立法目的和合 理行政原则,在《省条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决定具 体征收数额的权限。
三、 自由裁量权设置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处罚的行 使条件、运用范围、裁量幅度和实施种类等,进行合 理细化和分解,制定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依据 和标准(见附件)。
在《省条例》设定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幅度内,根 据违法生育情节和社会负面影响程度,区域经济发展 和个人收入的实际情况,分为下限征收、中限征收、 上限及以上征收的自由裁量权。
(一)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时不具备《省 条例》上限征收情形的,应当按下限征收。
1、 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失败,怀孕后经县级及以上 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指导站确诊,因身体原因不能采 取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
2、 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主动并积极 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承担法律责任的;
3、 已满法定婚龄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未办理结婚 登记的和未满法定婚龄生育,主动并积极配合执法部 门调查取证、承担法律责任的;
4、 伤病残、低保(有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的证明) 且家庭困难的违法生育对象;
5、 征收决定作出之前,违法当事人一方已死亡且 困难的;
6、 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依法下限征收的。
(二) 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时不具备《省 条例》上限征收情形的,应当按中限征收。
1、 违法生育后,主动承认并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 查取证、承担法律责任,同意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
2、 其他情况需要依法中限征收的。
(三) 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省条 例》上限及以上征收。
1、 多生二胎或生育三个子女及以上的;
2、 违法生育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将婴儿送养他人
或婴儿下落不明的;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