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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新合同法对无效合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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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解析新合同法对无效合同规定
摘要本文试图从新旧合同法的对比和新合同法的关于效 力认定方面进行分析,从而注意认定无效合同的问题以及对 无效合同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关键词 分析 新合同法问题 认定 处理
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新合同法)已于去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合 同法的出台是对原有“三足鼎立”的合同立法模式的扬弃,顺 应了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需要,消除了市场经济规则的分 歧,并逐步完善了我国民商立法制度。
合同法作为调整交易关系的法律,是市场经济体制社会 最基本的法律规则。新合同法对原有《经济合同法》、《涉外 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进行了统一和完善,并增加 了不少新的内容。同时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以鼓励交 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出发点,缩小了无效合同 的范围,扩大和增强了可撤销的合同与
效力待定合同的内容。本文拟就该法对无效合同的规定 略述己见。
—、无效合同的概述
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 然已经成立,但欠缺合同的生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的当然
完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其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 违法性
无效合同的种类很多,但违法法性不仅指合同内容违反 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且表现在设立合同的目的方面。所 谓合同目的,是指当事人缔结合同的直接内心原因。尽管合 同内容不违法,但订立合同的目的违法,同样使合同产生无 效的法律后果。即合同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合同亦为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违法性表明此类行为根本不 符合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愿,因此,当事人不能使其发生法 律效力。而且,国家会对此类合同实行干预,而不能将主张 合同无效的权利完全留给当事人。
(二) 无效合同从订立时就无效
由于无效合同从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得 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并加以保护。合同一旦确认为无效,就 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自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 力,以后更不得转化为有效合同。对已经履行的合同义务, 应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受害人的财产 恢复至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三) 无效合同当然无效
无效合同当然无效是指合同无效不以任何人的主张和法 院、仲裁机构的确认为要件,这就是无效合同当然无效的关 键所在o
合同法确立无效合同制度,旨在防止和抑制合同的双方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滥用,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保证合 同当事人所期望的利益得以合法实现。
二、新旧合同法对无效合同规定的比较与分析
(一)原经济合同法第7条规定了以下四种合同无效: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
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原合同法有关无效合同规定的特点在于:
第一,顺应了计划经济的需要,充分体现了国家意志对 法的干预。使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大打折扣。
第二,无效合同的范围过宽。对于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 的合同不加区分,未考虑法律规范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 凡违法均归无效。无例外的将采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 同归于无效,大大限制了当事人的合同自主权。
第三,缩小了可撤销合同的范围。以欺诈、胁迫等手段 订立的合同,在国外都是作为可撤销的合同,而不作为无效 合同。对于欠缺生效要件特别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允 许一方当事人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或使 违背当事人一方真实意思表示的那部分内容的效力消灭。这
就是所谓的“可撤销合同”。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具有 以下特征:①是否使可撤销合同的效力消灭,取决于可撤销 权人的意思。撤销权人以外的人无权撤销合同;②可撤销的 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是有效的,即使合同具有可撤销的因 素,但撤销权人没有撤销行为,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不得 以合同具有可撤销因素为由而拒不履行合同义务;③撤销权 —旦行使,可撤销的合同原则上溯及成立时的效力消灭。应 当提出的是: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与效力待定合同中限制 行为能力人和无权代理人的善意相对人所具有的撤销权有 所不同。前者只能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而后者, 权利人可直接通知对方行使撤销权。前者权利存续期限确定 在撤销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后者权 利存续期限不确定,是在法定代表人或被代理人追认之前; 前者撤销权既可以通过作为放弃,也可以通过不作为放弃。 而后者只能通过不作为而放弃。新的合同法规定,在两种情 况下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有合同变更或撤销的请求权:一是 “重大误解”,二是“显失公平”。但对“显失公平”限定在“订立合 同时”就已经明显表现出来的不公平,是在当时可以客观认定 的双方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