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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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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ffy51856fy 2016/6/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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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东莞市人民政府文件东府〔 2007 〕 104 号关于印发《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九月十六日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进一步优化我市引进人才环境,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提供人才智力保障,根据国家、省有关财政资金的管理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东委发〔 2007 〕 1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指从 2007 年起由市科技东莞工程财政资金专项安排用于鼓励高层次人才、留学人员等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我市工作或创业的各项补贴、科研启动经费和其他相关项目的预算资金。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两院院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教授(正高级)、博士后; 博士研究生。本办法所称的留学人员依据《东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 东府〔 2007 〕 46号) 认定。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严格监督和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市人事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建议;制定和公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受理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请, 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组织项目论证和评审,编制项目资金计划;编报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第五条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人事局编报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复核项目资金计划;负责资金拨付;审核市人事局编报的专项资金年度决算。第六条使用专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等负责。使用专项资金的个人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第三章资助项目、对象和标准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补贴来我市择业及落户的高层次人才; (二)资助留学人员、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开展科研项目; (三)资助引进、培养和使用人才的全市性人才活动; (四) 资助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企业及进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后留莞工作的博士后; (五)资助市统一安排的优秀人才境内外学术交流和业务培训项目; (六)奖励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 (七)市委、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其他有关人才发展的项目。第八条高层次人才补贴项目: (一)来我市择业的高层次人才, 自登记择业之日起至就业之日给予其本人每月 2000 元生活补贴, 但补贴期不超过 12个月; (二)对 2002 年5月1日( 我市原有引进人才政策实施时间) 至 2007 年5月1日( 我市新的引进人才政策实施时间) 期间引进的人才, 按原标准享受分三年支付的安家补贴但没有足额领取的, 余下年限继续按原标准计发安家补贴;其工资外津贴按原标准从引进之日起计发,计发期限为 60 个月。从 2007 年5月1 日起引进的人才不再实行工资外津贴制度; (三)从 2007 年5月1 日起与我市用人单位( 党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除外) 签订 5 年以上聘用合同,并落户定居我市的高层次人才,按以下标准享受安家补贴: 1 、两院院士:补贴 100 万元; 2、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国家、省(部) 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的带头人,博士生导师:补贴 20 万元; 3 、教授(正高级) 、博士后:补贴 10 万元; 4 、博士研究生:补贴 6 万元。安家补贴分五年等额发放。高层次人才在享受安家补贴期间达到更高档次补贴条件的, 从取得相关证书或资格的下月起在余下发放期限内按达到的高档补贴标准计发安家补贴。第九条科研启动经费补助项目。高层次人才或获得国外硕士学位以上、在我市某些领域获得一定科研成果或其它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在我市创办的企业(以下简称创业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按企业开展该项目所购买研发设备仪器实际费用额的 50% ,一次性给予企业不超过 20 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补助。(一)上述人员拥有创业企业 35% 或以上的股份; (二)创业企业开展的研究项目经市科技局组织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项目的。第十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补助项目: (一)企业新设立工作站的,一次性资助 30 万元。(二)设立工作站的企业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且博士后研究人员留站工作两年以上的,每年资助建站企业 10 万元, 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开发经费和生活补助, 资助期限为 2年。(三)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留在本市工作,每接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 接收单位可获得 20 万元资助, 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生活补助。资助资金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