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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研究.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硕士学位论文盏畜⑽⋯⋯⋯.溉鱼辏甉理.£:诹辏甉髓聪﹋取江西财经史謦毒耆形⋯⋯⋯⋯⋯⋯二⋯.。熊赢⋯⋯⋯⋯⋯⋯指导教师⋯⋯⋯⋯⋯⋯⋯熬燕⋯⋯⋯作者姓名⋯⋯⋯⋯⋯二~⋯⋯⋯⋯⋯。学辩专业⋯⋯⋯⋯⋯⋯烈⋯潦唷学院怠⒉⋯⋯.#铩恪研究方向⋯⋯⋯⋯⋯。⋯⋯⋯⋯。二六年十月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金融市场逐步放开,各种非法集资以及集资诈骗活动逐渐增多,并显示出了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由于年的刑法典没有规定集资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非法集资方式进行诈骗的行为只能按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诈骗罪处罚,因此不利于打击集资诈骗行为。年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使集资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犯罪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这是我国对集资诈骗罪的第一次正式立法。年的刑法典将本罪由行为犯改为结果犯,增加了“数额较大”的规定,把“数额较大”作为集资诈骗罪的必备构成要件,严格规定了死刑的适用条件,从而使集资诈骗罪的立法趋于完善。本文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对集资诈骗罪的中外立法概况、构成要件、犯罪形态和司法认定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对集资诈骗罪的立法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关于集资诈骗罪的中外立法概况及我国集资诈骗犯罪现状。外国刑事立法并未单独规定这一罪名,只是将其列入欺诈犯罪之中,而我国则单第二部分:这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之一。论述了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是主要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是次要客体。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集资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年满周岁的自然人以及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金融机构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企业也能成为集资诈骗罪的单位主体。在区分单位犯罪与利用单位名义的自然人犯罪的界限时,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考察分析:凳┓缸锏淖匀蝗耸欠袷粲诘ノ坏某稍被虼砣耍实施的犯罪是否经过单位决策机关或负责人员的决定;凳┑姆缸锸欠裎5ノ荒比〔徽当利益。其中关键在于看非法利益的归属,如果非法利益归属于整个单位或全体单位成员的,则是单位犯罪:如果虽以单位之名,但非法利益仅在部分,少数的人员之间瓜分的,则应属自然人犯罪。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间接故意犯罪中不存在犯罪目的,集资诈骗罪是目的犯。所以,间接故意不能成为本罪的主观方面。第三部分:论述了集资诈骗罪的停止形态、共犯形态、罪数形态问题。首先,笔者认为,“犯罪目的实现说”,即以行为人是否已经实际控制投资者的集资款作为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其次,在认定共同犯罪时,应当以共同犯罪的犯罪总额独规定了这一罪名。
作为定罪标准,只要共同犯罪行为人集资诈骗的总数额达到较大,则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应当对所有共同犯罪人追究本罪的刑事责任。在追究各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时,不仅要考虑诈骗的数额,还要考虑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其他情节来综合衡量最终应该判处的刑罚。最后,对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集资诈骗行为的,应形成招摇撞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法条竞合。行为人以合同的方式进行集资诈骗的,也应形成合同诈骗罪与集资诈骗罪的法条竞合。在实践中,行为人有时会通过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的办法,制造出~种自己的行为已经有关部门的批准的假象,进行非法集资。此种行为同时触犯了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和集资诈骗罪。对于这种情况,行为人实旅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具有某种牵连关系,因而属于牵连犯,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应按集资诈骗罪处理,而不实行数罪并罚。第四部分獠糠侄约收┢镌谒痉ㄈ隙ㄖ械囊恍┮赡盐侍饨辛朔治觥首先,对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数额的定义与种类作了介绍,并认为犯罪损失数额接损失数额梢宰魑1咀锏姆缸锸罱腥隙āF浯危欠ㄕ加性诩收┢的含义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不给投资者任何回报而将所募集资金彻底据为己有的目的,在实践中对非法占有的认定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再次,阐述了罪与非罪的界限,指出了实践中应从主,客观方面认定罪与非罪。最后,从犯罪构成上对本罪与其他非法集资类犯罪及其他诈骗型犯罪进行了界定。第五部分:通过前文的论述,本文建议在保留刑法第跸拢绻镒中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改为“使用非法集资方法进彳亍诈骗”,可使本罪罪状与罪名真正名副其实,避免使人陷入本罪是一种“非法集资”行为的误解。同时,可将“情节严重”予以犯罪化,“情节严重’’亦应成为集资诈骗罪成立与否的标志之一。对于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单位,按百分比罚金制对单位判处集资额的ヒ陨ヒ下的罚金,:集资诈骗构成要件非法占有罪数形态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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