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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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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yzhlya 2016/6/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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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山东省生育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生育管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 1. 女方户籍在我省的夫妻。 2. 男方户籍在我省, 女方户籍为外省, 已纳入我省计划生育管理的夫妻。 3. 对本省居民涉外生育,以及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生育证是育龄夫妻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法律资格的凭证,是享受我省卫生计生相关奖励、扶助、免费政策的依据。第四条生育证的审批单位。生育证的审批单位是女方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地,具体规定如下: 1. 在女方户籍地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 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2. 在男方户籍地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委托书( 附件 1), 委托男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女方户籍地在外省,且不实行委托的,男方户籍地可直接受理。—2— 3. 在女方单位属地纳入计划生育管理的, 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出具委托书( 附件 2), 委托女方单位属地所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4. 男方户籍地在外省,女方户籍地在本省且已纳入外省计划生育管理的,如要求在我省办理生育证,女方户籍地所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按省《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受理审批, 并及时将办理结果通报男方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此类情况可不纳入我省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范围。第五条办理生育证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夫妻双方户口本(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家庭近期合影照、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育证明,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和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详见附件 3)。第六条符合《条例》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程序。 1. 申请。按照《条例》规定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 填写《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附件 4) 。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进行申请或预约: (1) 向单位或村(居) 民委员会提交《山东省生育证办理申请表》, 所在单位或村(居) 民委员会应在 5 个工作日内送达乡(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 (2) 向所属乡(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直接申请并审核; (3) 通过“生育证网上预约系统”向所属乡(镇) 人民政府—3—或街道办事处提出预约办理,并按系统答复进行办理。申请材料不符合省《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场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收到齐全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乡(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时应出具书面凭证(附件5)。 2. 初审。乡(镇) 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在 15 个工作日内, 对申请人婚育情况和出具证明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3. 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初审通过结果在当事人所居住的村(居)公示 5 个工作日(城市地区的公示地点在夫妻双方所在工作单位, 无工作单位的视情掌握), 对无群众反对的初审意见报送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4. 批准。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决定。 1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5 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 发证。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当事人批准生育后,向申请人发放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填发《二孩生育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附件 6), —4—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在《二孩生育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持有生育证后,可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帮助下终止避孕措施, 并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优生指导与孕情监测。对申请人发放生育证的同时,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收回,原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从发放生育证之月起停发当事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申请人要退还自 2014 年7 月至发放生育证时间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第七条按照《条例》规定审核各种再生育条件时,遇到的特殊情况,难以裁定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不能超越***时限。第八条退证。对已领取生育证后决定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退证手续。退证后可重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重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继续享受对独生子女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