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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机动车摇号规定.doc

上传人:ffy51856fy 2016/6/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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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 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 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第三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以下统称单位) 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 以下简称指标)的, 应当通过摇号方式无偿取得。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 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商务、工商、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 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 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 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摇号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第五条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不得跨年度使用。个人指标每月配置一次,单位指标每两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第六条个人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 88% , 营运小客车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 2% ,其他单位指标额度占年度指标配额的 10% 。第二章申请及审核第七条单位和个人申请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 (二) 经审核合格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摇号; (三) 通过摇号方式获得指标编码。第八条下列单位申请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或工商登记证)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 5 万元(含) 以上; (二) 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第九条下列单位申请编码的数量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 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合计在 5 万元(含) 以上的每年可以申请 1 个编码, 每增加 50 万元可以增加 1 个编码, 但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 8 个。(二) 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申请 1 个编码第十条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 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 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指标。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 本市户籍人员。(二) 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三) 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四) 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五) 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且连续五年(含) 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申请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 也可以到各区(县) 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第十二条指标管理机构负责归集对外办公窗口受理的指标申请, 并于每月 8 日前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