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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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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zgs35866 2016/6/1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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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厦门经济特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已于 2013 年 12月27 日经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4月1 日起施行。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 年 12月 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改善停车状况, 提升城市交通管理水平, 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 以下简称停车场), 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 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包括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和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统一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专用停车场, 是指为特定对象或者特定范围的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包括建设项目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位施划的停车位等。第三条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有效管理和方便使用的原则, 引导机动车有序停放、提高停车场使用效率。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停车场规划、建设和使用的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五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停车场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停车场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 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 按照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依法批准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因公共利益确需调整的, 应当按照就近的原则确定调整方案, 并将调整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七条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与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相衔接,综合考虑各种类型车辆的停车需求。在城市交通枢纽和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游客集散地等可以实现自驾车辆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应当规划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和引导驾车人换乘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第八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产、市政、公安交通等部门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九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和停车需求变化, 对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每二年组织一次评估, 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并适时提高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前款的标准应当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征求市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标准, 确定具体建筑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第十条新建商品住宅应当按照一户不低于一车位的标准进行配建, 其中建筑面积一百四十四平方米以上的户型应当适当提高车位配建标准;其他新建住宅的停车位配建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根据建筑物停车位配建指标、有关设计规范和周边停车需求状况配建停车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根据其使用功能, 确定一定比例的停车位作为公共停车位,具体办法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建筑物改变功能的, 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 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位标准的, 应当按照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加停车位。第十二条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停车场设计图纸组织施工, 不得擅自改动; 确需改动的, 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改动后的停车位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时公布车位的出售或者出租方案。建筑区划内, 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的归属, 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并应当优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的需要。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的停车位不得单独提前预售。第十四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采取国有土地出让、租赁方式提供。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也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提供: (一) 政府投资单独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 (二) 在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的条件下, 单位将其用地作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三) 土地储备机构将政府储备土地作为临时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 (四)集体经济组织将其建设用地作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在满足交通出入、行人安全、消防、绿化覆土二米以上等要求前提下,可以利用广场、公园、绿地等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城市建成区内农村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 经批准可以作为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实行多元化投资建设。财政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