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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各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调入人员重新确认专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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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各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调入人员重新确认专业.doc

上传人:1793540367 2014/7/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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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确认各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调入人员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操作规范
项目类型:日常工作
编制单位:鹿寨县人事局
办理地点:鹿寨县人事局职称股
编制日期:2007年6月10日
受理咨询电话:6820195
文件编号:
一、审批事项的法律依据
1、事项设立的依据
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第14条“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经批准在哪个范围内评聘的,则在哪个范围内有效。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或变更工作专业,应按拟新聘职务的管理办法和任职条件要求,重新考核、评审或确认任职资格,经过试用考察,按工作岗位需要聘任适当的职务,并按新聘职务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评审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职办[2000]49号)第三十八条“在自治区外企事业单位(含部队、中直单位)按规定的评审、审批程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调入我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入后仍在原职务系列从事原专业技术工作的,由相应职改办按规定程序重新确认其原有的专业技术资格;调入后不再从事原来专业技术工作的,其从事新的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后,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第三十九条“在自治区内按规定的评审、审批程序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需改变原来的职务系列或职务资格名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新岗位上应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所在单位考核能履行新岗位职责者,可按规定程序重新推荐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第四十条“国家已经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职务系列、档次,不再允许评审,不再办理重新确认,要获得该职务系列、档次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办理程序的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家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职改字[1992]3号)第10条“根据人事部人职发(1991)11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工作调转,在新岗位试用期内可保留原职务工资。试用期满,确定了新的职务,按新任专业技术职务领取相应的工资”的原则,凡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填写自治区职改办统一印制的《重新确认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批表》(一式二份),经单位职改(人事)部门审查核实,连同其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评审表”)等有关评审、审批材料,报送上级相应的职改办审核确认。”
“初级”职务资格,由县(处)级职改办审核确认,其中确认“助师”级职务资格后要报地市或厅局职改办备案;“中级”职务资格,由地市或厅局职改办审核确认,报自治区职改办备案;“高级”职务资格,经自治区相应系列职改办提出意见后,由自治区职改办审核确认,报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备案。
属审核确认的对象是:
1、由外省市(含中央驻桂单位)调入和军队转业到我区工作,在原单位按规定的评审、审批程序,评聘了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干部。
2、按规定程序评审、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仍从事相同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所转换系列相应职务档次学历、资历等基本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3、按规定程序评审、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工作调动改变了原来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应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能履行新专业技术岗位职责者。按上述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