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24
文档名称:

公私合作合同法.doc

格式:doc   大小:47KB   页数:2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公私合作合同法.doc

上传人:1294838662 2021/6/23 文件大小:47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公私合作合同法.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私合作合同法
篇一: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的法律属性与规制路径
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的法律属性与规制路径
摘要: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是国家规范公用事业公私合作活动
的重要法律工具,具有经济法的属性,应接受公法与私法的双重规
制。就公法规制来说,政府应保留一定的公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
务,同时,私人部门也应承担一定的公法义务,其部分私权利要接
受公法的限制。就私法规制来看,主要体现在基于契约精神对政府
公权力进行限制,并要求政府承担相应的合作风险,以及在违反合
同义务的时候,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关键词: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公法;私法;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f41 文献标识码:a
前言
公用事业是指“提供某种基本的公共服务且受政府管制的行业”
[1],其范围主要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垃圾处
理、污水处理等依赖一定网络基础设施的行业,其提供的产品或服
务是民众生活的必需品,承载着公共服务的职能。随着城市化进程
的加快,公众对市政公用事业及其基础设施的需求日增,为此,我
国政府在上世纪80年代开始了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制的试验。所谓
公私合作制,也称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公私伙伴关系(英文为public
privatepartnership,缩写为ppp),泛指公共行政部分与私
人部门不同合作方式的总和。
对于公用事业的研究成果非常丰富,但就国内研究而言,近几年
出现了以公用事业“民营化”、“市场化”、“特许经营”为论题逐渐
转向对公用事业“公私合作”相关问题的研究。2011年3月1日,
在中国人文与社科学术文献网络出版总库(包括中国学术期刊网、
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博士论文和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中查询
1980-2011年近30年间的相关研究成果,同时以“公用事业
”与“公
私合作”为题的文献共92篇,涉及宏观经济(53篇)、经济理论(5
篇)、交通运输经济(20篇)、经济体制改革(8篇)、行政学(4篇)、
法学(21篇)、环境科学(1篇)等。就法学而言,主要讨论公私
合作的理论基础、政府责任与监管、公私合作的风险、公私合作的
模式等。不过,也有学者谈及此类合同,如于安(2005)提出行政
合同是公私合作的法律形式;彭涛(2006)指出公共部门出于种种
考虑,签约后要求变更合约或毁约,导致投资方利益受损甚至项目
夭折,等等。不过就当前国内已发表的成果来看,对公用事业公私
合作的研究缺陷也比较明显。第一,对公用事业公私合作的概念与
内涵、合作模式,缺乏从法律角度的提炼与归纳。第二,对公用事
业公私合作中的政府规制与责任、合作模式关注较多,对公用事业
公私合作的合同,缺乏充分的理论关注。对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
的性质及其法律规制缺乏深入探讨。
就国外研究而言,欧美等国家掀起了对公用事业私有化转向、公
用事业公私合作进行研究的热潮,并逐渐关注公私合作中的合同问
题。例如,darrin grimsey 与mervyn 、欧盟等主
要国家公私合作制的实践进行考察,对公私合作合同及相关利益者
的角色、利益分配等问题进行研究[2]。联合国在2008年发布的
《促进公私合作中的政府治理指南》对公私合作的政策、法律框架、
风险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对加拿大、美国等国家的成功案例进行
了剖析[3]。但就国外研究成果在我国的应用而言,也存在一些不
足:第一,国外的一些经验判断并不完全适合于我国;第二,国外
对公私伙伴关系的法律形式——合同以及合同主体违约责任的研
究也很不足。如有德国学者指出,行政法学不要轻视或怠慢公共行
政领域出现的各种公私合作法律现象,应当着眼于公私伙伴关系的
法律要件和法律后果,但现在这还是空白[4]。
为了鼓励民间资本更好地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与经营,规范公
用事业领域的公私合作活动,有必要对公私合作合同的法律特征及
其规制路径进行研究,以为民间机构与公共部门的合作提供法制化
的支持。本文首先从法学角度,对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制及其法律形
式——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的内涵进行界定;接着,结合当前有
关学说,对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的法律特征进行深入探讨;最后,
就公私合作合同的法律规制路径提出若干对策。
一、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的法律界定
公用事业领域的公私合作实践很早就出现了,公共行政部门与私
人部门一直在不同层面以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进行合作。但是,作
为概念它最初在1992年由英国率先采用,并在美国、加拿大、欧
盟和日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