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黑龙江省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园保护条例黑龙江省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园保护条例( 2006 年 10月 20 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 年 10月 20 日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5 号公布自 2007 年1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园的保护, 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障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园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五大连池世界地质公园( 以下简称地质公园) 内从事旅游、疗养、科学研究、宗教文化、生产经营、开发建设、行政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地质公园以国家批准的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 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为准, 其保护范围: 东至固西河, 西至团结水库, 南至永丰农场四大队,北至格拉球山农场十队。面积为 1060 平方千米, 按此范围标界立碑。第三条黑龙江省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是地质公园的管理机构, 隶属于黑河市人民政府, 负责地质公园的保护、规划、利用和管理工作, 具体组织本条例的实施,业务上接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省建设、水利、林业、环保、旅游、农业、畜牧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第四条地质公园应当以保护地质遗迹为重点,坚持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公园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义务,对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活动有检举、控告的权利。第六条管委会负责组织地质公园的资源调查和总体规划的编制, 依法报省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规划进行修改或者调整。地质公园内的乡镇、林场、农场( 含部队农场) 的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并报管委会备案。第七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对地质公园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给予政策、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加强对地质公园基础设施和保护设施的资金投入。管委会应当多渠道、多方面筹集资金, 加强地质公园基础设施和保护设施的建设。管委会应当从收入中支出一定比例资金用于保护地质公园资源。第二章保护与利用第八条地质公园分为核心区、重点区、一般区, 实施分级分类保护。第九条老黑山、火烧山、喷气锥(碟)及其周围的石龙熔岩、位于头池东西连线以北的石龙分布区是珍稀和极具重要科学价值的火山遗迹区域,为核心区。第十条核心区内的火山遗迹资源, 应当保持其原始性、系统性和完整性。核心区内禁止以下活动: (一)破坏或者损毁火山遗迹; (二)建设开发活动; (三)违反地质公园规定的旅游; (四)设立商业广告牌; (五)违反总体规划和本条例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管委会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的规定, 有计划地组织核心区内的现有居民逐步迁出。核心区内的耕地按总体规划全部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地。管委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保持石龙台地等重要地质遗迹区的原始状态。第十二条南北格拉球山、卧虎山、笔架山、药泉山、尾山、莫拉布山、东西龙门山、小孤山、东西焦得布山等十二座火山锥及其盾形熔岩台地分布区, 头池东西连线以南的石龙分布区, 以及药泉山矿水区、焦得布矿水区、火烧山尾山矿水区、五大连池湖泊、河溪等区域是具有重要保护价值的火山遗迹和矿泉水区域,为重点区。第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