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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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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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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顺德区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以 下简称城市更新)工作,盘活存量土地资源,促进我区城市 升级,实现节约集约用地的目标,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推进 城市更新及“三旧”改造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符合国家、 省、市有关城市更新及“三旧”改造有关政策要求,根据城 乡规划和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拆除重 建等活动。具体范围如下:
因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或实施 城乡规划要求,进行旧城镇改造的用地;
布局分散、土地利用效率低下和不符合安全 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
城乡规划已调整为非工业用途,按照“退二 进三”的要求需转变土地功能的工业用地;
(四)改造、提升为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目录》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豉励类产业以及以现代 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根据城乡规划建设需要,进行城中村改造的 用地;
须按产业调整、城乡规划、消防、环保等要 求进行改造的集体旧物业用地;
布局分散、不具保留价值、公共服务设施配 套不完善及危房集中的村居;
列入土地整治工程的村居;
(九)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桂钩试点中拆旧复垦区域;
(十) 根据城乡规划要求进行环境、景观等综合整 治的区域;
(十一) 在坚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进行适度合理利 用的古村落、历史建筑、文化遗产等用地;
(十二) 其他经区或上级人民政府认定属城市更新 范围的用地。第二章项目分类管理及认定政策
第三条对城市更新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根据项目改 造模式可分为综合整治类、功能改变类、拆除重建类、生态 修复类、局部加建类及历史文化保护类。
第四条综合整治类是指在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 用功能的前提下,进行产业提升改造、改善市政基础设施和 公共服务设施、改善沿街立面、整治环境或对既有建筑进行 节能改造等城市更新工作。
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 事处)统筹推进。
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中的产业提升改造及对 既有建筑进行节能、装饰改造工作由土地使用权人实施。其 中,产业提升改造是指在原厂房内设立区域总部、 科技研发、
工业设计、孵化器、科技信息服务、动漫制作、工业服务外 包、旅游文化等项目。改造单位凭城市更新项目认定批准文 件办理相关的环保、消防、工商等手续。
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一般不得进行加建,因 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改造项 目用地的整体功能需要,可在满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建 筑设计、建筑节能及消防安全等规范的要求下,增加不纳入 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的附属设施或构筑物。
第五条功能改变类是指在不改变土地房产使用权的 权利主体和使用期限的情况下,保留部分或全部建筑物的原 主体结构,同时改变土地及建筑物的使用功能。
项目用地及保留建筑须取得合法的房地产权 证,以及已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土地用途原为工业 及其他非公益性质的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已批的控制性详细 规划或“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土地规划为发展经营性项目 用途(不涉及商品住宅开发建设)。根据项目改造需要,现 有土地及建筑物的使用功能需进行调整的,权利主体可以向 区“三旧”改造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实施功能改变类城市更 新。项目用地按土地使用权协议由让、流转方式完善转变用
地功能手续,保留建筑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后,可以向房地产 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具体操作指引另行制定。
功能改变后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按照原用 途的使用期限扣除已实际使用时间的剩余期限确定,不得高 于功能改变后土地用途的最高法定年限。第六条拆除重建类 是指对改造地块的原有建筑物进行全部拆除,按照规划用途 予以重建,并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改造:
在不改变原工业或商服用地使用功能的前提 下,可申请延长土地使用年限;
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三旧”改造单元 规划的要求下,可申请增加土地容积率,不涉及商品住宅开 发建设;
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三旧”改造单元 规划要求,可通过协议由让、流转方式将非公益性质的建设 用地转变用地功能发展经营性项目(不涉及商品住宅开发建 设)。
第七条生态修复类是指对城市更新用地进行整治、 拆旧和复垦等,恢复生态景观用途、水利设施用途或作为农 用地使用。
第八条局部加建类是指保留改造地块范围的部分或 全部原有建筑物且不改变土地使用功能及使用期限,在改造 地块的空余土地或在拆除不保留建筑空由的土地上进行加
建、改建,完善改造项目用地的整体功能,不含商品住宅开
发项目。
改造项目须取得合法的房地产权证,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或“三旧”改造单元规划要求,且不改变土地使用功能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