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小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参考样本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中小企业和职工的行为, 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 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 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 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3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 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第4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 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5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 18 周岁(必须年满 16 周岁) ,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第6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 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第7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企业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第8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 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 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第9条企业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第 10条企业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第 11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第 12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第 13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 6 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合同期限满 6 个月不满 1 年的, 试用期 1 个月; 合同期限满 1 年不满 3 年的, 试用期 2 个月; 合同期限满 3 年以上的, 试用期不超过 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第 14条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企业与职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续订劳动合同的。第 15条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第 16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 )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第 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 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企业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 )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企业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第 18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 20 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 20 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 10 %以上的, 企业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 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