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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xj16588 2016/6/1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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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转化犯的概念与基本特征论转化犯的概念与基本特征作者:王彦/ 黄明儒/ 张杰在刑法理论研究中, 学者们提出一个比较新的概念——转化犯。在我国刑事法律之中, 它是一个自成体系的犯罪类型。转化犯的提出有其充分的理论依据和事实根据。同时, 转化犯作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 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得到比较广泛的应用, 但目前法学界对转化犯这种重要的犯罪类型的研究却显得比较薄弱, 且对转化犯的概念、基本特征方面都尚有值得商榷之处。本文拟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就转化犯的定义、基本构成等问题发表一点个人看法, 以期获得法学界同仁的指正。一、转化犯的概念转化犯的称谓, 在我国可谓是首创。转化犯这个用语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已被我国刑法学界广泛接受, 但到底什么是转化犯?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研究情况都有自己不同的表述方式。大致说来, 有如下几种观点。观点一认为: 转代犯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 某一犯罪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另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 并且应当按照后一种犯罪定罪量刑的犯罪形态。(注: 王仲兴:《论转化犯》,载《刑法新探索》群众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333 页。) 观点二认为: 转化犯是指某一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或者非法状态持续过程中, 由于行为者主客观表现的变化, 而使整个行为的性质转化为犯罪或者转化为更为严重的犯罪, 从而以转化后的犯罪重罪或应按法律拟制的某一犯罪论处的犯罪形态。(注: 杨旺年:《转化犯探析》,载《法律科学》 199 2 年第 6期,第 37页。) 观点三认为: 转化犯是行为触犯了某一较轻的犯罪时, 由于连带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较重的犯罪, 因而法律规定以较重的犯罪论处的情形。(注: 陈兴良:《转化犯与包容犯: 两种立法例之比较》,载《中国法学》 1993 年第 4 期,第 78 页。)观点四认为: 转化犯就是行为人出于一犯罪故意, 行为实施过程中发生了性质的转化而改变罪名的犯罪形态。(注: 储槐植:《一罪与数罪》, 载《法学研究》 1995 年第 3 期, 第 34 页。)观点五认为:转化犯就是某种犯罪符合一定的条件, 依法转化为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的形态。(注:姜伟:《罪数形态论》,法律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316 页。) 观点六认为: 转化犯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时, 由于具备了某种情形, 刑法明文规定不再以本罪论处, 而是按照刑法另一条文规定的较重的犯罪论处的情况。(注: 初炳东等:《论刑法中的包容犯与转化犯》,载《法学》 1998 年第 6 期,第 45 页。) 从以上六种对转化犯的界定中,我们也可以分析出一些共同的内容来。他们基本上都认为转化犯是此罪向彼罪的转化, 并且是轻罪向重罪的转化,而且这些转化还得由法律的规定。观点一似乎无可指责, 但在其文章的论述中并不限于罪与罪之间的转化, 也谈到了违法行为向罪的转化问题,并认为这种特殊情况也是转化犯。(注:王仲兴: 《论转化犯》,载《刑法新探索》群众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335 页。) 故其所下定义同文章的内容有显然的矛盾之处。观点二认为转化犯不仅是罪与罪之间的转化; 而且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向罪的转化( 这种特殊的转化就是拟制的转化犯, 下文中用到的拟制转化犯都是特指这个意义)。逻辑上通顺, 似乎涵盖面也较广, 有其独到之处。“但就转化犯的本意而言, 应该说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