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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权利人格权.docx

上传人:百里登峰 2021/6/25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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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宪法权利人格权
【摘要】
人格权"天生”就是一种宪法权利, 且
在宪法基本权利谱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人格
权主要涵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及隐私 权等权利类型,人身权与人格权应是并列而 非包含关系。在私法领域人格权具有放射效 应。我国人格权的相对保障模式使它事实上 未能得到充分保障——诸多法律法规对人 格权的限制存在着合宪性疑问。 建立违宪审
查制度对于保障公民人格权关系甚重。
【关键词】人格;人格权;宪法权利; 权利保障;权利限制
人格权“天生”就是一种宪法权利, 且
在宪法基本权利谱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公民
其他诸多基本权利及私权都是以人格权为 基础,由人格权派生而来[1]。因而,大多 数国家的宪法/基本法都明文规范、保障公 民人格权。尽管美国宪法无人格权条款,将 公民人格权保障付之阙如,但美国联邦最高
法院通过宽泛解释宪法第九及第十四条修 正案,亦事实上使人格权在美国成为一种受 宪法保护的重要权利[2]。令人疑惑的是, 尽管对于公民个人而言人格权具有首要价 值,但迄今我国还很少有学者从宪法的视角 对人格权进行专题性探讨, 有份量的研究论
文可谓凤毛麟角。尽管大多数宪法学教科书 及专著都未曾遗忘公民的此项基本权利, 但
它们多是点到为止的泛泛而论。勿庸置疑, 这与人格权的基本权利属性及地位颇不相 称。有鉴于此,笔者试作此文,拟就作为宪 法权利的人格权之内涵、范畴、保障及限制 等基本问题梳理一番,以就正于方家。
一、人格与人格尊严
论起人格权,就不得不首先面对一个无 法回避的问题即何谓“人格”,它是公法上 的概念还是私法上的用语。显然,若要从知 识考古学的维度来全面阐述这个问题, 非本
文所能胜任。不过,英语世界里一位重要的 文化批评家雷蒙•威廉斯曾对
Personality " 一词从其辞源、内涵的攵亶 变及所表达的思想价值等方面作了较为详
尽的“考古”分析。威廉斯指出:
a Personality 就是我们人类所具有的某种 东西。在英文里其早期的意涵指的就是个人 的特质而非一件事物的特质。” [3]毫无疑
问,法律意义上的人格离不开社会与文化语 境中的人格,法律上的人格其实只不过是法 律对人格所意指的社会文化涵义进行一种 规范层面上的界定而已。所以,威廉斯的分 析结论对于研究人格权的法学学者而言具 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下面,我们就从法学的 维度来省察人格之涵意及思想。
通说认为,“人格”理论发朝于罗马法。 但在罗马法里,“人格”与其说是被从私法 上界定,毋宁说是被从公法上定义。黑格尔 在讲到人格时曾指出:“从罗马法中所谓人 格权看来,一个人作为具有一定身分而被考 察时,才成为人。所以在罗马法中,甚至人 格本身跟奴隶对比起来只是一种等级、 一种
身分。” [4]也因此,在罗马法里有人格减 等这个概念。罗马法中,人的地位涉及到三 个方面的要素:自由权、市民籍、家庭权利; 人的地位之变化也可以根据这三项要素加 以分析。最大人格减等意味着丧失所有以上 三种权利,即沦为奴隶
[5]。以上研究表明, 在罗马法里,“人格”实际上是关于社会阶 层或阶级划分的尺度,它是罗马身份社会制 度中一个工具性的公法概念, 与过去通常认 为的罗马法上的“人格”乃指自然人在私 法上的主体资格大异其趣。
黑格尔在批判中继承并发展了罗马法 及康德有关人格的思想理论,他认为:“人 格的要义在于,我作为这个人,在一切方面 都完全是被规定了的和有限的, 毕竟我全然 是纯自我相关系;因此我是在有限性中知道 自己是某种无限的、普遍的、自由的东西”。 在此人格定义的附释中, 黑格尔对此要义作 了让人较易理解的诠释:“在人格中认识是 以它本身为对象的认识,这种对象通过思维 被提升为简单无限性,因而是与自己纯粹同 一的对象。” [6]黑格尔的人格要义及其诠 释告诉我们,人格在一定程度上和人自身相 同一。只不过,这种"同一”的实现依赖于 思维与认识这座桥梁罢了。当然,也正因为 有此桥梁,所以人自身才有人格及其人格在
应然上必须获得法律之尊重与保障。 而人之
思维及认识,其实就是康德道德原理中的人 的理性。因为人有理性,所以康德认为人都 是自在地作为目的而实存的, 他不单纯是这 个或那个意志所随意使用的工具, 由此他提
出了以下旷世告诫:“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 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 而应该
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 [7]。与此相映的 是,新康德主义法哲学派的代表人物拉德布 鲁赫认为人格乃是社会的终极目的,“人意 味着自我目的” [8]。
从以上提要式的追述中, 我们不难得知, 人格与人自身须臾不可分离。 作为一个概念, 人格表达的就是人本身不同于其他生物或 事物[9],他/她是有理性的存在,为一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