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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公益林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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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云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林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森林
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级
公益林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和管理,以及公
益林区域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
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
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目的、以防
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为主的林地。
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包含省
级公益林、州(市)级公益林和县(市、区)级公益林。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划定
并公布实施的以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为主的林地。
省级公益林是指省人民政府认定并公布实施的以防护林和
特种用途林为主的林地。
州(市)级公益林、县(市、区)级公益林是指同级人民政
府认定并公布实施的以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为主的林地。
第四条 公益林的保护和经营管理遵循 “生态优先、严格保
护,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科学经营、合
理利用,因地制宜、管补分离 ” 的原则。
第五条 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将其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行工作目
标责任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公益林的保护和
管理活动。各级财政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区划管理
第六条 公益林区划界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林业主
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实施,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确保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集中连
片、 合理布局, 实现生态效益、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和谐统一。
(二)尊重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自主权,维护林权的稳定
性,保证已确立承包关系的连续性。公益林的原有权属不变,受
法律保护。
(三)尊重历史,做好前后衔接,保持公益林的稳定性和连
续性。
(四)区划界定成果应当落实到山头地块,做到权属明晰、
四至清楚、数据准确。
第七条 国家级公益林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
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区划界定,本省涉及的生态区位和范围:
(一)江河源头 —— 珠江(南盘江)、元江(红河)、普渡
河、牛栏江、李仙江、黑惠江。
(二) 江河两岸 —— 金沙江、 珠江 (南盘江) 、 元江 (红河) 、
澜沧江、怒江、普渡河、牛栏江、绿汁江、李仙江、黑惠江、瑞
丽江。
(三)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列
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林地。
(四)重要湿地和水库 —— 滇池、抚仙湖、洱海、泸沽湖;
曼湾、 阳宗海、 会泽毛家村、 宜良柴石滩、 昭通渔洞等重要湿地,
和已建在建库容 3 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五)边境地区陆路、水路接壤的国境线以内 10 公里的林
地。
(六)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 集中连片 30 公顷以
上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
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包括:高山峡谷和高原区,山体
坡度 36 度以上地区;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基岩裸露率在 35%
至 70%之间的石漠化山地。
第八条 省级公益林按照本省有关政策和要求进行区划界
定。凡属下列生态区位及范围的,应当划定为省级公益林,但已
划定为国家级公益林的除外:
(一) 江河源头和两岸。 河长 100 公里以上, 汇水面积 1500
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面山及其汇水面积内的林地或者
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环境脆弱的江河两岸面山的林地;
(二)大中型水库。在建或者已建成的库容大于或者等于
1000 万立方米的水库周围和水源径流两侧面山的林地;
(三)自然保护区。依法纳入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林地;自然
保护区生物走廊、自然保护小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等林地;
(四)高原湖泊和湿地。星云湖、杞麓湖、异龙湖、程海等
高原湖泊、湿地周围和水源径流两侧面山的林地;
(五) 交通干线护路林。 铁路和公路国道、 省道、 重要州 (市)
道和县(市、区)道两侧的林地;
(六)城市面山及饮水工程。省、州(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所在地面山和配套的重点饮水工程水源汇水区内的林
地;
(七)森林公园。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内的林地;
(八)全省风景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与文化遗产地
内的林地;
(九)经省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点水源区、风景区、
环境保护区林地。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