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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赋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乡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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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赋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乡镇.doc

上传人:蓝天 2021/6/26 文件大小:8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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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赋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乡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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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水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赋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乡镇
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基本目录
试点乡镇:玉舍镇人民政府、发耳镇人民政府
序 号
项目名称
设 定 依 据
实施主体
(四)行政处罚
54
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 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 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 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
55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
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 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 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 案的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彳丁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的罚款:
(一) 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 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六)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 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78号,2009 年10月修订)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 改正,处20力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
56
对未组织竣工验收,擅
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五〕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 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 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
57
对验收不合格,擅自交 付使用的处罚
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