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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串反贪工作始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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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串反贪工作始终.doc

上传人:qvuv398013 2021/6/26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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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串反贪工作始终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含义
  
  宽严相济的思想在我国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左传》即提出“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1940年12月,毛泽东主席在《论政策》一文中曾提出***与宽大相结合的思想;1956年9月,党的八大提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1979年我国《刑法》第1条明确规定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2006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正式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含义而言,应当结合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来理解,具体应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该宽则宽,是指对罪行较轻、犯罪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则应从宽处罚,如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2)当严则严,是指对严重犯罪依法从严惩处,应当判处重刑,直至判处死刑;(3)严中有宽,是指即使行为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但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也应予以从宽处罚,如罪当判处死刑,但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判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4)宽中有严,是指行为人虽然罪行较轻,但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应依法从重处罚,如***、挪用抗震救灾款物等;(5)宽严有度,是指对行为人的处理,不论宽或严都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范围内进行;(6)宽严审时,是指对犯罪人从宽或者从严处罚,还应当考虑一定时期的社会治安形势和惩治、预防某种犯罪的需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
“宽”是第一位的,“严”是第二位的,这也是该政策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一个显著区别。
  
  二、贪贿案件侦查工作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在贪贿案件的侦查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坚持以严为主。目前在贪贿案件的侦查工作特别是立案工作中有这么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受贿一万元以下的案件立案侦查社会效果不好,个别地方甚至对***受贿五万元以下的案件都不予立案。《刑法》第383条明确规定***受贿五千元的就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高检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1条指出:个人***数额不满五千元,但具有***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应予立案;第3条指出: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但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或者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强行索取财物的,应予立案。综上,对于***受贿一万元甚至五万元以下的案件不予立案,不仅不符合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要求,也不符合人民利益,更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时下,持这种观点的同志也注意到对***受贿一万元甚至五万元以下的案件不予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主张对《刑法》第383条关于***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一定程度的提高,笔者认为这样做很可能导致对***受贿犯罪打击不力,与人民群众要求对******犯罪从严惩处的呼声不相适应,也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相差过大。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第1条指出:个人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试想:行为人溜门撬锁、***越脊盗窃五百元就有可能构成犯罪,而国家工作人员坐在办公室大笔一挥***五千元或者受贿送上门的五千元却因为数额较少而不作为犯罪处理,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将落不到实处,如果再次提高***受贿罪的立案标准,则难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反观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等经济比较发达且比较廉洁的地方,对***受贿的处罚比我国目前的标准还要严厉,并没有体现出水涨船高的趋势,有人将之称为对***犯罪的“零容忍”。
  反贪案件侦查工作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从严精神,除了要做到有案必办外,更重要的还是要提高发现犯罪的能力和水平。犯罪
“黑数”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就目前的侦查水平而言,我们也不可能将所有的******犯罪揭露出来予以惩处,但我们要有意识地尽最大努力减少******犯罪“黑数”,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这比多杀几个******罪犯的威慑力还要大,当我们发现******犯罪的能力提高到足够高的程度后,其威慑力就可以使我们下决心取消非暴力的***受贿犯罪的死刑。二百多年前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就说过:“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即使刑罚是有节制的,它的确定性也比联系着一线不受处罚希望的可怕刑罚所造成的恐惧更令人印象深刻,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在努力减少犯罪“黑数”的同时,对于已经确定犯罪嫌疑人但其在逃的,还要注意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其缉捕归案,这种情况下,即使在刑罚方面做出一定让步促使犯罪嫌疑人归案,也比任其逍遥法外的效果好,在国际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