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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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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浙江省财政厅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件
浙财建字〔 2008〕149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确保省政府《“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浙政发 〔 2008〕7号)明确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目标的实现,更好地发挥省 级采矿权出让所得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矿山自然生 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十四日
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
治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省政府《“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浙政发〔 2008〕7号)明确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目标的实现,更好
地发挥省级采矿权出让所得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 省级矿山治理资金)来源于省级采矿权出让所得,主要用于“811”环 境保护行动方案目标要求的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和“绿色 矿山”创建项目。
第三条 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项目需验收合格, 并报经省财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适当补助。
第二章资金安排原则
第四条省级矿山治理资金安排原则:
(一) 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和项目总投资统筹安排,适当向欠发达地区倾 斜;
(二) 中央和省财政资金已给予补助的项目,省级矿山治理资金 不再予以安排;
(三) 省级矿山治理资金补助标准:
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资金补助标准=项目实际总投资X 20%,且单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地下废弃矿山治理项目按补助标准乘1. 1系数予以补助;欠发达地 区按补助标准乘1. 2系数予以补助。
绿色矿山创建项目资金补助标准=项目实际总投资x 20%,且单 个项目资金补助不超过80万元。
(四) 对符合条件且本年度无法安排补助资金的项目下一年度予 以优先安排。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条件:
(一) 申报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 条件:
应位于城镇周边、风景名胜区、地质遗迹保护区、主要交通干 线两侧可视范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等重要区域;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项目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且治理总面积在 1万平方米以上;
项目根据《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技术指南》 及《浙江省露天开采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管理办 法(试行)》进行设计、施工、监理并通过有关部门验收。
(二) 申报“绿色矿山”创建项目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根据《浙江省省级绿色矿山创建管理暂行办法》(浙土资发
〔 2008〕20号)完成绿色矿山创建;
提交绿色矿山创建报告并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
第四章 申报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六条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申报条 件,于每年6月30日前( 2008年度申报截止时间为10月150 ),将省级 矿山治理资金项目申报材料,联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并 附电子光盘)。
第七条申报材料:
(一) 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材料:
《废弃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资金申请表》(见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