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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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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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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6修正)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2届第63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省级地方性法规
【法规类别】 水利工程
【全文】 【法宝引证码】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87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1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三章 工程运行和管理
  第四章 工程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农田灌溉工程,防洪(潮)、排涝工程,供水工程,小型水电站工程和水利综合利用工程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管理和维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工程的投入,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民筹资投劳兴建、管理、维护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调动农民兴修水利的积极性。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乡镇水利服务管理机构。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的技术服务,公开服务电话,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
第二章 工程建设
  第七条 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水利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生态保护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的要求,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实行的制度。
  第九条 水利工程管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未按照批复建设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水利工程验收的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