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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废止)
【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4号
【发布日期】2005-11-10
【生效日期】2006-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4号)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吴定富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和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创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公司,是指财产保险公司直接管理的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包括前两款所指保险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照本办法报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 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的监督管理,遵循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 保险机构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

(二)要素完整,不失公平,不侵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保险费率厘定合理,不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或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保险公司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加强管理,防范风险。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推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通俗化、标准化。

第二章 审批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一)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

(二)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

中国保监会依法设定保险险种审批的范围,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