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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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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总结.doc

上传人:s0012230 2016/6/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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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总结.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的决定( 2007 年1月 16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 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 “在高速公路通车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上跨高速公路的与高速公路分离的桥梁、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收费站连接线等设施及时移交给原道路管理单位管理; 没有道路管理单位的, 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四、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 修改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养护规范加强养护巡查, 并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技术状况进行检测, 对技术状况达不到养护规范要求的, 或者发现路基、路面、桥涵、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等影响高速公路安全通行的, 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并组织抢修或者采取措施排除险情。”五、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 第三款修改为:“高速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半幅封闭或者中断交通的,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路段现场管理方案, 报省交通、公安部门批准, 在施工前五日通过新闻媒体和高速公路可变情报板发布养护作业路段、时间等信息, 并在施工路段前方相关入口处设置公告牌。”六、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除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和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不得变更高速公路的限速标准。”七、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修改为:“行人、非机动车、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拖拉机、履带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列车、悬挂试车号牌和教练车号牌的车辆, 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车辆,禁止进入高速公路。”删去第二款。八、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修改为:“乘坐在安装安全带的座位上的驾驶人、乘车人应当系安全带。”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机动车行驶过程中, 乘车人不准站立。”九、增加一条, 作为第三十条:“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起点后, 应当尽快将车速提高到每小时六十公里以上。从匝道入口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必须在加速车道内提高车速, 并开启左转向灯。驶入行车道时, 不得妨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 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与出口相接的车道, 减速行驶; 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时, 必须提前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然后经匝道驶离。”十、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 修改为:“高速公路沿车辆行驶方向最右侧的车道为应急车道, 其他车道为行车道。“行车道应当标明允许通行的车型及最高、最低行驶速度。“在设计时速一百二十公里的高速公路上, 同方向有二条行车道的,左侧行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九十公里,只允许客车通行。同方向有三条行车道的, 左侧第一条行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一百公里, 只允许小型客车通行; 中间行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九十公里,允许客货车通行。同方向有四条行车道的, 左侧第一条行车道最低车速为每小时一百一十公里, 只允许小型客车通行; 左侧第二条行车道最低车速为每小时九十公里, 允许大、小客车通行; 第三条行车道最低车速每小时八十公里,最高限速每小时一百公里, 允许客货车通行;第四条行车道最高限速每小时一百公里, 允许客货车通行。“在设计时速一百公里的高速公路上, 同方向有二条行车道的, 左侧行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八十公里, 只允许客车通行。同方向有三条行车道的, 左侧第一条行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九十公里, 只允许小型客车通行; 中间行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八十公里,允许客货车通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 “车辆应当根据自身车型及行驶速度使用相应的行车道。同方向只有二条行车道的,货运汽车可临时借用左侧行车道超越前车。“除执行指挥疏导交通、抢险救援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援车以及其他从事高速公路管理、养护活动的车辆和设备外, 其他车辆禁止在应急车道内行驶。正常通行车辆遇前方交通堵塞等情形时,须在行车道内依次排队等候, 排在最后的车辆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后位灯,禁止在应急车道内停靠、排队。”十二、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四条,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除领卡、缴费和其他特殊情况外, 禁止在安全岛通道前后各二百米内停车及上下人员。除执勤民警及高速公路管理工作人员外,禁止任何人在上述范围内行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