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德宏州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问答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14-01-1411:17:29阅读:15次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
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
设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德宏州建设局是本州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州范围内
的商品房预售管理及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审批工作。
各县〔市〕建设局是本县〔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商
品房预售及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指导初审工作。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凡在我州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企业
商品房预售前,必须到州建设局申请办理预售许可,依法取得《商品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在进行
。未取得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州范围内预售商品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
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25%以上,
〔四〕已按规定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需要向中国境外预售商品房,除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同时应具备以下
条件之一: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可以向中国境外销售;
〔二〕项目立项已经批准向中国境外销售;
〔三〕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向中国境外销售;
第八条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证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四〕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等批准文件〔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施工许可证等〕;
〔五〕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
〔六〕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25%以上,并取得合法、有效的验资证明;
〔七〕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银行出具的《开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通知书》
;
〔八〕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装修标准、预售价
格、竣工交付日期、交付使用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
平面图。
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总平面图和标准层
〔九〕预售人的预售款专用帐户开户银行名称、帐号。
第九条县〔市〕建设局接到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初审结论,并
报州建设局审批,核准预售的,
房预售许可证》。
由州建设局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该企业,并核发《商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用任何形式进行商品房预售宣传或
进行商品房预售。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
、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
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经批准允许向中国境外预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