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7 责 任
适用范围
适用于任何船舶或其所有人、船长或船员由于遵守本规则各条的任何疏忽,或对海员通常做法或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而产生的各种后果。
(1)疏忽的含义:
① 应预见而没有预见;
② 应为而不为,不应为而为;
③ 只考虑客观后果,而不考虑是否人为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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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三种疏忽适用对象:
① 船舶、船舶所有人、船长、船员。
② 引航员也是适用对象,不管是自愿引航或强制引航。
③ 也适用于VTS机构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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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遵守本规则各条的疏忽:指没有按照规则的规定行动,或者在遵守规则上存在过失。
① 船舶所有人对遵守本规则各条的疏忽:
a. 有意或无意压制船长以一定航速航行,忽视安全航速规定。
b. 对船长或船员违反规则不予制止。
c. 开航前收到船长请求修理号灯、号型以及声响设备的报告不予安排,强制开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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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船长或船员对遵守本规则各条的疏忽:
a. 不遵守规则,随意违反规则。
b. 错误理解规则,片面理解规则,由此采取错误行动。
c. 只强调对方执行规则,放弃自己对规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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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下列情况属于“对遵守本规则各条的疏忽”:
a. 由于忙于定位以致发现来船太晚,而产生碰撞;
b. 未能正确使用雷达以致发生碰撞;
c. 直航船在独自采取行动时,没有鸣放至少五短声的声号,以致发生碰撞;
d. 没有保持正规瞭望(包括未保持夜视眼),未使用安全航速;
e. 对航向和(或)航速作一连串的小变动;
f. 对规则不遵守、违背或错误理解规则、或理解不全面、不系统等;
,而导致碰撞。
、正确地背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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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海员通常做法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
① 海员通常做法:指海员的一种传统的****惯的、经常性的、合理的,并为从事航海事业的人士认可是正确的做法。是海员在长期的海上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行之有效的、为广大海员所接受的做法。
a. 海员:指从事航海事业及管理的人员。
b. “海员通常做法”与“良好船艺的关系”:良好船艺更注重航海技能,同时还要具有一定的航海知识,良好船艺是海员通常做法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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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对海员通常做法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
a. 船舶所有人对海员通常做法的疏忽:
未能提供良好的船舶,开航前未能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船员配备不当或在严重缺员情况下强令开航。
制定不合理的规章制度,使船员难以执行规则的某些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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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船长、船员对海员通常做法的疏忽
不熟悉船舶操纵性能,不注意船舶条件的限制,盲目施舵。
对风流及外界条件给船舶操纵造成的影响估计不足。
对浅水效应、斜坡效应、岸壁效应、船吸等缺乏戒备。
不了解地方规则,不熟悉所驶水域的****惯航法。
不了解海员通常做法,未能掌握良好船艺。
接班驾驶员未适应“夜视眼”,在不了解周围情况下交接班或在避让时交接班。
狭水道、航道、渔区等通航密度大、条件复杂的区域航行时,不备车、备锚或备单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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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水道、航道中不注意条件限制,盲目追越。在禁止追越区、弯头地段、转向点附近、能见度不良时追越。
狭水道、航道,在前船右舷追越。
让船时不叫舵角而叫航向,下达舵令后的执行情况不核查。
在不合适地方锚泊,或锚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活动余地。
强风、强流,以过低航速进入锚地,过分接近其他锚泊船的上风、上流区域。
对舵令不复诵、不核对。
能见度不良时,没有派人瞭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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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当时特殊情况可能要求的任何戒备上的疏忽:
① 特殊情况:指各种非正常的情况突然出现。包括船舶条件突变、自然条件突变、交通条件突变、导航条件突变和周围环境突变等。
② 对特殊情况的疏忽包括以下情况:
舵机、主机、操舵系统突然故障。
航行中突然遇雾、暴风雨等灾害性天气。
航行中临近才突然发现小船或浮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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