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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包括哪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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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包括哪些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合同解释是指当对合同条款的意思发生歧义时,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规则对其作出的确定性判 断。《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 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 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 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 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 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 以解释。”保险合同应遵循合同解释的原则有:
1、文义解释。文义解释是按保险条款文字的通常含义 解释,即保险合同中用词应按通用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 来解释。保险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应按该行业通用的文字含 义解释,同一合同出现的同一词其含义应该一致。当合同 的某些内容产生争议而条款文字表达又很明确时,首先应 按照条款文义进行解释,切不能主观臆测、牵强附会。如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中承保危险之一 “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 害。构成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有燃烧现 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燃烧失
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而有的被保险人把平时用熨 斗烫衣被造成焦糊变质损失也列为火灾事故要求赔偿。显 然,按文义解释原则,就可以作出明确的判断。
2、 意图解释。意图解释即以当时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 意图来解释合同。意图解释只适用于文义不清、用词混乱 和含糊的情况。如果文字准确,意义毫不含糊,就应照字 面意义解释。在实际工作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意图解释, 以防止意图解释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主观性和片面性。
3、 解释应有利于非起草人。《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 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 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由于多数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 保险人事先拟定的,保险人在拟订保险条款时,对其自身 利益应当是进行了充分的考虑,而投保人只能同意或不同 意接受保险条款,一般不能对条款进行修改。所以,对保 险合同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 非起草人的解释,以示公平。只有当保险合同条款模棱两 可、语义含混不清或一词多义,而当事人的意图又无法判 明时,才能采用该解释原则。所以,《保险法》第三十条规 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 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 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4、 尊重保险惯例。保险业务有其特殊性,是一种专业 性极强的业务。在长期的业务经营活动中,保险业产生了 许多专业用语和行业****惯用语,这些用语的含义常常有别 于一般的生活用语,并为世界各国保险经营者所接受和承 认,成为国际保险市场上的能行用语。为此,在解释保险 合同时,对某些条款所用词句,不仅要考虑该词句的一般 含义,而且要考虑其在保险合同中的特殊含义。例如,在 保险合同中,“暴雨” 一词不是泛指“下得很大的雨”,而 是指达到一定量标准的雨,即雨量每小时在16毫米以上, 或24小时降水量大于50毫米的,方可构成保险业所称的
“暴雨"。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存在的问题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缺乏统一性且适用顺序不明。
长期以来,国内的法律条文对保险合同究竟可以适用哪 些解释原则尚无明确规定,实务中也存在不统一的现象; 同时,在运用过程中,司法部门大多是将很多解释原则罗 列出来,没有明确这些原则的使用顺序。另
夕卜,如果所有解释原则同时使用,其造成的分歧争议 之处,如何解释也没有明确的说法。因此经常出现不同法 院对争议问题的结果存在着严重分歧的现象,容易引起人 们对司法结果的公平性产生怀疑。
异议解释原则的使用过程中存在漏洞
从《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表面意义上看,只要 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就保险合同有争议 时,法官即可做出维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判决,这显然 违背了立法者维护公平的本意。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 缺乏对保险的了解,割裂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相互间的联系, 在该原则的使用过程中存在很多不恰当之处。首先,异议 解释原则经常被作为第一解释原则被使用。但由于法律上 对保险合同其他解释原则的缺位,这就从立法上给人一种 错觉,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可以优先使用。其次,《保险法》 第三十一条的表述不严密,过于简单化,造成在司法过程 中将异议解释原则作为惟一的原则使用,忽略对其他原则 的正确使用。最后,异议解释原则被扩大使用范围,甚至 滥用。该原则是用于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有争议时的解释原 则,但有时法院在处理保险争议问题时,经常用该原则解 释非条款上的争议。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中缺陷造成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