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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xxj16588 2016/6/14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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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医改政策外商投资医疗机构新政之窥探目前,外商投资中国医疗服务机构的主要特点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在中国医疗服务中所占比例仍然很小; 二是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等较发达地区;三是服务对象比较集中, 主要是在华工作或旅游的外籍人士以及国内极少部分高收入阶层;四是投资举办的主要是投资小、收益好、国内相对短缺的专科诊所。由于我国对外资投资医疗机构的政策环境日渐放宽, 以及医疗健康和养老领域的市场发展前景, 社会资本的投资热情将持续走高。我们希望通过本文对目前外商投资医疗机构政策的梳理,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导航。一个渐进的外资开放市场其实,外资来华办医已有 20 余年的历史,政策逐步经过了以下从禁止到全面开放的过程: —— 2000 年以前,我国对外商投资医疗行业是禁止的。—— 2000 年 7 月,卫生部和原外经贸部以中国加入 WTO 作出的承诺为根据,联合制定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放宽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所占股权比例或权益最高可达 70% 。然而,该暂行办法第 35 条同时明确: “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不予以批准。”—— 2007 年,中国政府颁布了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指导目录》,修订后的产业目录放开了外商对诸多行业的限制, 诸如: 鼓励外商投资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中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的医疗服务; 对一般医药制造业改为允许, 医疗服务业仍需要审批许可,有些还特别要求中方控股。—— 2010 年 11月, 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国办发〔 2010 〕 58 号), 内容明确提出了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准入范围的 6 条措施,包括“将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由目前的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股比限制, 对外商独资医疗机构先行试点、逐步放开; 最终在程序审批上也要简化,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审批权限由国家下放到省一级, 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至此对外国资本投资医药机构完全放开。—— 2011 年 7月, 上海第一家全资外资( 台资) 医院上海禾新医院的门诊部正式运营。国外资本在华独资设立医疗机构需要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 这个时间相对较长,大概需要半年到一年的时间。—— 2011 年 12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1 1 年修订)》( 下称新《目录》), 将外商投资医疗机构从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这意味着彻底取消了对外资最多不超过 70% 的股比限制,而允许外商独资投资医疗机构。而最早享受开放政策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也自 2012 年 4月 1 日起,根据 CEPA 的规定将享受独资政策的地域范围由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福建省和海南省, 扩大到所有直辖市及省会城市。隐名投资状况有望得到改善值得一提的是, 在外商投资医疗机构政策开放前, 为了突破政策限制, 不少外资医疗机构采用了“曲线救国”的方式。在实际中, 通过一些方式的操作, 事实上中方股权背后,真正 1 的控股方仍然是外资, 在法律上一般称为“隐名投资”, 即公司的实际出资者(隐名股东)并不在公司的章程、股东登记和其他法律文件上署名, 而是由其他挂名股东署名并登记。对于投资者而言,最担心的就是与借名的中方股东产生股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如( 1 )实际投资者已经实际投资;(2) 其他股东认可实际投资者的股东身份;(3) 人民法院或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就将实际投资者变更为股东征得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的同意,则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直接确定该隐名股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基于这一规定, 只要隐名股东能够符合相应条件,在产生法律纠纷时其股东身份可以通过法院判决合法化。同时, 由于中国已经全面开放了医疗服务市场, 根据《规定》, 如果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订立了内容详尽、合法的隐名投资协议, 则同样可以请求名义股东履行隐名投资协议约定的义务、主张其投资收益。所以设计并签署一份合规的隐名投资协议是必须的,当然我们仍然建议医疗企业的投资者可以借助外商投资政策开放的契机, 早日将投资模式回归合法化。配套性文件将持续出台基于目前国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政策导向, 涉及行政管理的卫生、民政、商务等主管部门将陆续发布相关规定, 对于外商投资者更好的把握政策风险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如近期政府部门陆续发布了如下文件: 卫生部 4月 13 日发布了《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通知》( 26 号文),规定除营利性医疗机构外, 社会资本可以按照经营目的, 自主申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