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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出租屋管理条例-广州市出租屋管理中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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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广州市出租屋管理条例|广州市出租屋管理中心
广州市出租房屋管理条例|广州市出租房屋管理中心
广州市出租房屋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文章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文章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
文章
本规定所称房屋包括居住建筑、工商建筑、办公建筑、仓库等建筑物。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或者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房屋租赁。
第4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行统一管理。
市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房屋租赁价格评估和房屋租赁信息收集;区、县级市房地产租赁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租赁登记。
第5条
公安、计划生育、工商、税务、规划、城管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开展房屋租赁综合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境外人员登记和治安管理、承租人和居民户籍、境外人员登记和治安管理。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承租人和居民的计划生育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出租屋等违法经营活动。
税务行政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违法建设。
第6条
街道和镇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受国土房管、公安、计划生育、税务等行政部门的委托。并重点做好辖区内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居住证或暂住证登记、计划生育管理、税收征管等工作。
第7条
政府主张出租人委托街道、镇租赁房屋管理服务中心发布租赁房屋信息。
街道、镇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可以接受出租人的委托,发布出租信息,但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租赁当事人的义务
第8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房屋安全、消防安全、公安、计划生育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管理工作。
第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四)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属于违法建设的;
(6)是危房;
(七)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
(八)房屋拆迁公告已经发布;
(九)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
第10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向出租房屋的个人提供身份证件;
(二)不得擅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
(七)告知未在本市登记的承租人和居民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和镇租赁房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暂住登记手续;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镇租赁房屋管理服务中心收集承租人和居民依法应当填写的信息;
(八)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九)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缴纳相应的房屋租赁税。
出租人委托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的,应当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街道、镇租赁房屋管理服务中心。委托代理人应当履行出租人的义务。
第11条
>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发现承租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二)不得利用出租的房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三)不得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四)履行计划生育责任,已婚育龄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五)提供真实有效证件,如实填报有关表格,配合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非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暂住登记手续。
第三章租赁管理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地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二)出租人、承租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房屋属于共有的,出租人应当提供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受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证明;转租房屋的,转租人应当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应当自收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