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2
文档名称: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21KB   页数:1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微笑微笑 2021/6/28 文件大小:21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正确引导农民合理集约使用土地,规范农民建房行为,切实保护耕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中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建房是指农民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宅基地进行新建、扩建、改建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农民建房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科学规划的原则。坚持规划先行,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农民建房应当按照乡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使用土地,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鼓励农村村民向中心村或小城镇集聚,有条件的乡镇可集中建设“农民公寓”或“农民住宅小区”。
坚持耕地保护的原则。农民建房集中点的选址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原宅基地、未利用地、荒坡地等,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措施对旧宅基地盘活置换合理利用。
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另行选址建房的,必须限期拆除原旧房,并将原旧房所占土地退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对农民建房管理负总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宅质量安全、村庄建筑风貌管控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农民建房实行属地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是第一责任主体,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规划编制、建房选址与用地保障
第五条建立乡村规划编制委员会,统筹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安排农村宅基地布局。具体由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原则上各乡总体规划在五年之内不得修改。
第六条农村住房建设应科学选址。必须避开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的区域,避开风口和可能出现洪水或被洪水淹没的地段,避开各类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避免被铁路、过境公路、高压输电线路穿越,避开地震活动断裂带等抗震不良场地。
第七条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引导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安排,专项保障、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具体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规定办理。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涉及的农用地转用审批事项,由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宅基地地块;或由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年初根据全域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编制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年度方案,报县自然资源局、县人民政府一次性审批后,审批具体宅基地地块,确有需要的可在年中增加农用地转用审批批次。
第三章农民建房审批
第九条农民建房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批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每年按季度将农民建房规划、用地审批情况分别报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乡镇成立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兼任。管理委员会统筹组织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村建站、综合行政执法等工作力量成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省农业农村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落实“一窗收件、一站服务、一次审批”工作机制,承担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农村宅基地: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或有其他乱占、滥用土地行为,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未结案的;
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后法定面积标准的;
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不符合城市规划、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等的;
原有住宅拆迁已安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