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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建筑安全生产临时动火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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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建筑安全生产临时动火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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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临时动火管理制度
(一) 、仓库治安、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严格执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库房包括门窗设置 必须牢固,大型和要害物件必须按规定设置报警器和避雷针。
配备相应的值班巡逻力量。认真执行值班、巡逻制度。易 燃易爆物品必须单独设置仓库存放,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各种材料应分类分规格存放整齐。
仓库管理人员离库时,应随时关窗、断电、锁门。
管理员应认真执行各类物资器具的收、发、领、退、核制 度,做到帐、卡、物相符。
提货单、凭证、印章有专人保管,已发货的单据应当场盖 注销章。
仓库内严禁用碘鸨灯取暖,不准私烧火炉、电炉。严禁火 种进入。
仓库通道禁止堆放障碍物,保持消防道路畅通。
按标准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经常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 现大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仓库内严禁吸烟和带有火种的人进入。仓库附近动火须 经审批。
下班前应作巡视检查、关窗、断电、锁门,根据需要安 排值班人员。
(二) 、施工现场动火措施
各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施工总平面图、施工方法 和施工技术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易燃材料堆场、仓库、易 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
施工现场夜间应有照明设备;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 加强值班巡逻。
施工作业期间需搭设临时性建筑物,必须经施工企业技术 负责人批准,施工结束应及时拆除。但不得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 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维护、管理、 定期更新,保证完整好用。
在土建施工时,应先将消防器材和设施配备好,有条件的, 应敷设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焕发生器等危险物品 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30M;如达 不到上述要求的,应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离措 施。
乙焕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间距离不得少于2M;使用时两 者的距离不得少于5MO
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市建委《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 理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
(三)、禁火区域划分及审批规定
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
禁火区域内;
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 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各种受压设备;
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 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保卫部门及消防部门审查批准后,方 可动火。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进行临时焊、割等用 火作业;
小型油箱等容器;
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
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车间的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 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 动火。
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 三级动火作业。
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车间 负责人及主管人员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
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等场所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手续 上报审批。
(四)、灭火器材配备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