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概述
定期检验的项目与内容
缺陷的处理与评定
检验过程的实施与质量控制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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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概述
一、性质
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而实施的一种强制性的检验。
二、检验依据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移动规》、《固容规》及其它规程
GB150《压力容器》等设计、制造标准
合同或协议的要求
三、适用范围
适用《固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其中在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车)的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守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三《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
长管拖车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四《长管拖车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氧舱)的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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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概述
四、定期检验分类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年度检查、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三种。
1、年度检查:是指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在线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也可由办理《使用登记证》的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批准的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应向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全面检验应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其检验周期为:
(一)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二)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三)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四)连续生产装置中的1、2级压力容器,其检验周期可按生产周期确定。
3、耐压试验: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认为应当进行耐压试验。
4、压力容器一般应于投用满三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第3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5、注意:当年度检查、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同期进行时,应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重复的检验项目只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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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概述
五、检验周期的缩短或延长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应适当缩短:
1、,以及设计者所确定的腐蚀数据与实际不符的;
2、 材料表面质量差或内部有缺陷的;
3、 使用条件恶劣或使用中发现应力腐蚀现象的;
4、 使用超过20年,经技术鉴定或由检验人员确认按正常检验周期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5、停止使用时间超过2年的;
6、改变使用介质并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7、搪玻璃设备;
8、球形储罐(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бb≥540MPa材料制造的,投用一年后应开罐检验);
9、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有应力腐蚀现象的,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全面检验;
10、采用“亚铵法”造纸工艺,且无防腐措施的蒸球根据需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11、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
12、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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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概述
(二)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容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全面检验周期可以适当延长:
1、非金属衬里层完好的,其检验周期最长可延长至9年;
2、(实测数据)、有可靠的耐腐蚀金属衬里(复合钢板)或热喷涂金属(铝粉或不锈钢粉)涂层的压力容器,通过一至二次全面检验确认腐蚀轻微或衬里完好的,其检验周期最长可延长至12年;
3、装有触媒的反应器以及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其检验周期根据设计图样和实际使用情况由使用单位、设计单位和检验机构协商确定,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4、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可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其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
1、用焊接方法更换受压元件的;
2、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
3、改变使用条件,且超过原设计参数并经强度校核合格的;
4、需要更换衬里的(耐压试验应于更换衬里前进行);
5、停止使用两年后重新复用的;
6、从外单位拆来移装或本单位移装的;
7、使用单位或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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